浅析我国公路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发展的思路 
广东省365JT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马召辉 贾绍明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周伟 
摘要:本文从我国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发展的现状分析出发,通过对面临的发展条件的分析,探讨了发展公路工程造价中介服务和加强组织管理的思路。 
关键词:公路建设 造价 中介服务 发展 思路; 
1 引言 
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机构改革的进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也将面临挑战,需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是完全依靠社会中介组织来管理造价,还是继续发挥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能,还是两者均有发展?是我们造价管理部门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社会中介组织是依照一定的规则(即有关政策、法规或法律)以独立、公正为原则,凭借其特有的365JT技术服务功能、沟通功能、公证鉴定功能、监督管理功能、市场调节功能为全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性组织。它讲求的是服务意识,依靠服务在竞争中赢得客户。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服务性、中介性、独立性、非政府性等特点。从长远来看,以中介服务的方式来管理公路工程造价,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从现实来看,它有一个发育、成长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一改革发展进程中,政府管理职能的发挥是不可或缺的。本文仅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2 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发展现状 
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依据我国目前的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大多数是从属于365JT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经济部门,并结合工程设计、监理业务、咨询服务开展造价业务工作的。 
公路交通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实施,直至竣工,由于工程规模大、投资大、工期长、技术复杂、涉及因素多,对造价影响大,决定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造价中介咨询服务工作在不同阶段都有体现,只是在"重建设,轻造价"影响下,造价中介咨询服务和造价执业人员工作未得到应有重视。实际上,公路造价中介咨询服务工作一直伴随着公路建设全过程,造价执业人员工作随着建设全过程开展。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主要体现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法人实体。 
"工可"阶段,编制单位(中介机构)造价执业人员,从经济方面对"工程方案"提出意见,并编制工程估算。 
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研究,能动影响工程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 
招标阶段,招标代理单位(或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 
实施阶段,监理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对计量及费用支付进行管理,审核工程变更及工程结算。 
竣工阶段,主要由造价执业人员组成,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这些"工可"估算、设计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工程变更及审核、工程结算审核都是相关单位从事具体公路工程造价中介服务工作的体现,较好地发挥了造价执业人员能动确定和控制造价作用。 
由于我国交通建设行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和公路工程中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制度,造价执业人员职责权利未能落实,在建设管理中造价控制作用未能得到重视,造价中介服务作为设计、咨询、监理等单位的辅助性经营业务而存在。 
由于公路造价与公路工程方案是密不可分的,公路造价中介服务业务只是建设单位(投资者)委托"工可"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监理、技术咨询等工作的组成部分,并按合同、协议进行造价中介咨询服务是我们研究公路造价咨询服务的基本条件。对于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来讲,我国基本与国际上的做法接轨,就是业主接受委托,对工程建设提出工程经济评价、成本分析、投资控制建议。 
3 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发展的条件 
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一个行业分支,也可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两种。盈利性公路工程中介组织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对公路建设项目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门的服务,并以此盈利的服务机构;而非盈利性中介组织则主要是为公路工程造价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的造价协会等。与其他行业的中介组织相比,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在我国实行政企分开之后才显示出这些盈利性中介组织的性质,以前设计、监理都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依靠行政性命令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现在政企分开后,设计、监理、咨询等中介组织的赢利性表现的非常明显,但仍然处于管理方式的摸索阶段。发展造价中介组织,规范中介组织,推向社会,已是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趋势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了解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发展的外部条件与内部条件之后,积极探索培育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的具体方法及途径。 
3.1 国际大环境下的合作与竞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快,社会经济日益深刻地融入全球市场,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和跨国项目越来越来多,我国的许多公路项目要需要通过国际招标、咨询或BOT方式运作。同时,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投资和经营的项目也在增加。因此,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化正形成趋势和潮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行业壁垒下降,国内市场国际化,国内外市场全面融合,外国中介组织机构必定利用其在资本、技术、管理、人才、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挤占我国国内市场,也必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3.2 国家政策宣传力度 
目前,中介组织在国内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还未被社会普遍了解及认可,人们对公路工程造价这一特定领域内的中介组织的具体职能作用了解较少。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到大力发展中介组织,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在于发展中介组织,而在当前公路造价中介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时,国家应积极扶持它们,通过政策引导、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这些中介组织的影响力度,并给它们创造一定的发展空间,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有利于公路造价中介组织发展的环境。 
3.3 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 
对于公路造价非盈利中介组织来说,它是以促进本行业发展为宗旨,在行业内发挥着沟通、协调、监督、管理的作用,具有非盈利性的特点。 
这就决定了其资金来源无法得到保障,而稳定的活动资金来源正是公路造价中介组织存在的基础。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为非盈利中介组织的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迅速发展也是和政府制定一系列的扶持保护政策密不可分的,这些政府扶持政策和措施既包括财政方面的直接补贴、间接补贴,又包括税收方面的减免税种,信贷方面的低利率贷款等。 
3.4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如果说稳定的资金保障是公路造价中介组织发展的基础,那么造价市场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其健康发展的保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保障公路工程造价中介市场的有章可循,防止侵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发生,也是造价市场中各方活动的准绳。它一方面可以防止不合格的中介组织进入造价市场,从事与其性质相违背的非法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则可以保证合格的中介组织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其正常活动不被造价市场中其它各方(包括政府)所干涉,促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4 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管理的思路 
4.1 加强政府造价管理部
[1][2]下一页
[NextPage]
门造价宏观管理作用,发挥行业造价中介组织管理功能,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结合我国公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现状,针对WTO运行规则,应在现有造价中介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加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中介咨询服务的力度,加强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宏观管理作用,使之同国外从事造价中介咨询服务的顾问公司、咨询公司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竞争。这是因为: 
(1)公路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服务已按职责分工,贯穿于公路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中,发挥着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服务的作用。 
(2)公路建设管理,从80年代末,逐步建立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管理制,这些制度的完善,给具有造价中介咨询服务资质的设计、监理、咨询等相关单位和造价执业人员提供了造价中介咨询服务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工作职责,提高了这些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 
(3)在公路工程的实施阶段,公路工程造价已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对项目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基本与国外推行FIDIC条款相接轨,并为广大公路造价执业人员所熟悉。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工作,减少业主单位的不必要负担。 
4.2 加强设计阶段造价管理,发挥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咨询服务的能动作用。 
(1)工程设计是控制造价的关键,设计单位造价执业人员要发挥造价控制的能动作用,处理工程技术与经济关系,使之互动影响,达到技术经济合理。 
(2)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人员工程经济观念,提高造价业务知识,并加强造价执业人员与工程设计人员之间沟通联系,让造价执业人员尽早参入到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中,使得设计方案、工程造价双优。 
(3)设计单位应发挥设计和造价业务综合优势,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改变以往设计只管工程方案,不管造价,造价人员只管套定额算造价的现象。 
4.3 发挥监理单位(咨询机构)在365JT施工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作用。 
由于监理工程能够完全熟悉施工现场,能够合理地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变更,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同时能够发挥与业主、施工承包商的沟通与联系作用,为业主把好关,为施工单位做好监督协调工作,发挥工程监理单位的咨询中介作用。 
4.4 进一步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法规,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的咨询服务,发挥"独立、客观、公正"的公路中介服务功能。 
有关建设工程的造价中介咨询服务规制已经得到很大的完善,如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4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等文件规范了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而相应的公路工程的中介咨询服务规制还是空缺,急需加大法规制度的制定力度,尽快规范化操作制度,合理引导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 
4.5 加强执业资格管理,抓紧实施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现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各阶段推行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 
目前我们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是造价职业资格的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造价从业人员并没有使用执业资格证明,我们也没有一套完整的职业资格审验制度,流于形式。如果不能加以重视和加强管理,很可能会被建设系统的造价执业资格所淹没或取代,行业的执业管理难以保证。因此继续加强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实施执业资格和签证制度,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从建设项目立项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各阶段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在公路工程造价中介组织的管理中,明确行业造价从业资格的资质要求,真正发挥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宋德福主编·中国政府管理与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广东省公路建设造价管理模式研究·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长安大学,2002; 
[3]曹建明,贺小勇主编·世贸组织基本法律制度讲话·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
中国公路网 2003-01-28 
上一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