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TRANBBS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项目的施工以及养护大、中修监理。
1.0.3 本规范所称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TRANBBS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TRANBBS技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1.0.4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工程TRANBBS设计文件和图纸;
6.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5 监理机构设置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或受委托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组建。
三、四级公路或大中修养护工程可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高速及一、二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0.6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按照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配备监理人员。
1.0.7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根据本规范1.0.4条规定,严格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或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
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0.8 建设单位必须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明确各负其责。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条例,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1   一般规定
2.1.1  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之日止为施工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监理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和对工程的监理工作两部分。
2.1.2  监理单位在签定监理合同后应及时组建监理机构,明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2.1.3  总监办应主要负责:
1. 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
3. 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安全、环保与质量保证体系,工地试验室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重要部位水泥砼和沥青混合料配比;
5.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6. 确认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 受理交工验收申请,组织合同工程的初验,评定工程质量;
8. 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2.1.4  驻地办应主要负责:
1. 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2. 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3. 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4. 审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一般混合料配比,施工单位机械装备,施工方案;
5. 主持工地会议;
6. 审批分项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 受理分项和分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8. 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制监理月报和驻地办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1.5 当只设总监办时,驻地办工作由总监办负责。
2.2  准备工作
2.2.1 总监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2.2.2 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结合工程情况配备监理人员。
2.2.3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1.0.4条规定的文件及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各自职责。当发现有关文件有不一致或错误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2.2.4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2.2.5总监办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监理机构的组成、各部门及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法及措施;监理设施的配备;监理制度、程序及表格等;
2.2.6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和分部工程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应与监理计划协调一致,明确监理的重点、措施及方法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2.3 监理内容
2.3.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设计意图、设计要点及标准、对材料和工艺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及记录。
2.3.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1 对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总体布署与施工方法是否合理可行;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环保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并符合有关法规。
2对总体进度计划应审核总体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进度计划能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是否与进度计划协调。
3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2.3.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和质保体系与制度是否落实,核查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到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环保和质保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完善、明确。
2.3.4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的配备能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的需要;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3.5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报告后,应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检查。
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或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并将施工单位的复测报告和监理的复核结果一起报建设单位备案,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复测。
当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测量有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复测。
2.3.6监理工程师应验收批复施工单位测定的地面线,并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前测定地面线;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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