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2005-12-10 网友推荐 未知 7130
2.0.1 桥位的确定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桥位的选择必须满足桥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
2.0.3* 桥址应远离航道弯道、滩险、汇流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应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航。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桥梁上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4倍的大值,下游不得小于代表船型或控制性顶推船队长度2倍的大值;跨越海域的桥梁上、下游均为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
2.0.4 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应加大净宽。内河桥以水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夹角计算加宽值;跨海桥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之大角计算加宽值。
2.0.5* 航道上相邻两座桥梁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
2.0.6 桥梁通航孔设置及其尺度应根据代表船型尺度、船舶航行密度、桥址自然条件、上下游航道、港口等设施的现状和发展规划诸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7* 在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狭窄水域上建桥,应一孔跨越水域。
3.0.1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指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的起算水位。
3.0.2 跨海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耿贝尔I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 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以下方法确定。
3.0.3.1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3.0.3.2 当桥梁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3.0.2条确定。
3.0.4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据批准的远期内河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3.0.5 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进行频率分析时,其样本系列应不少于20年。
4.0.1 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合当前通航的船型综合确定。
4.0.3 规划船型的规划水平年应采用桥梁建成后30年。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可采用50年。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4.0.4 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工程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5.0.1 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
5.0.3*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5.0.4 当桥址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年。
5.0.5 当桥址地区有地面下沉或河床抬高趋势等其他因素影响时,其量值应经专门论证后,另计入富余高度。
5.0.6* 桥梁通航净空的富余高度中应不包括由桥梁结构挠度和基础沉降引起的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
6.0.1 桥梁通航净空宽度系指经批准的远期规划航道设计底高程以上供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净宽度。
7.0.1 在桥梁建设和建成营运期间,为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桥梁自身安全,必须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对船舶通航有限制的桥梁必须在桥区设置水上助航标志、航行安全监管及航标维护设施;桥梁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为船舶安全通过施工区域提供必要的通航条件,并在桥梁工程建设中一并实施。
7.0.2 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应依据通航水域的航道条件、代表船型及船舶流量等具体情况进行配布,桥梁迎船面应设置桥涵标。内河水域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涵标的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执行;海域、海港及人海河口段桥区水上助航标志的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执行,桥涵标的设置可参照1987年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通航水域上固定桥梁标志的建议》执行。
7.0.3* 通航孔的桥墩应按需要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撞设施,其承受船舶碰撞的能力,依据代表船型计算确定。
7.0.4 通航海轮航道上的桥梁应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应设立通航安全监督站,配置监督员、巡逻艇、航标管理用房等设施和通信设备,加强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按标准建设由避碰雷达、雷达应答器、闭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7.0.5 通航海轮桥梁的水上施工组织设计应在确保船舶通航安全、顺畅,满足航道通过能力的原则下进行,报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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