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了解桥梁的实际状况,需要对其进行检查。这就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查人员,这些人员中的一部分,应当具有桥梁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对管辖范围的桥梁的病害历史有所了解和记忆(这就须要有精干的常规维修队伍,而不是临时拼凑的人员);也必须在桥梁上安设固定及活动的检查设备;检查人员还应当携带必要的观察仪表。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之第八节虽要求“对特大、大桥的上部构造设置检查通道、扶梯、吊杆等专供检查养护用的设备,以保证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安全”,“较高墩台还应设围栏、扶梯等”,但其语焉不详,全国各大大小小的设计院所做的绝大多数设计也没有遵照执行,设计审查常未征求管养人员的意见,对此也把关不严,甚至设计人和某些专家根本没有考虑今后检查维修这个问题。对为数众多的中、小桥的检查设施的设计,规范更是没有规定、要求。从桥面下到墩台帽没有扶手、爬梯,墩台面没有立足之地,墩台旁边的冲刷坑无法探测。墩台帽没有下挂吊栏,支座根本无法检查。梁跨腹下和外露侧面没有活动的走行吊栏,对裂缝、裂纹无法靠近观察(养护规范中定期检查所要求的“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陷情况”便成了无法执行的空文)。由桥头路肩下到河岸没有梯步,上下不安全。检查设备对过去年代已有的数十万座桥梁,也是无从谈起。桥梁维修工作的进行,也本有赖于检查设备,但却无所依赖。几乎所有桥梁检查设备的缺失,造成检查和维修工作的极大困难,甚至使其不可能进行,这就从根本上阻碍了城市和公路有关养护规范的贯彻执行。这都是过去普遍忽视对桥梁设施的养护管理所造成的。桥梁检查设备的补缺,已成为当前桥梁设施管理工作的燃眉之急。
解决检查设备和仪表问题,并不困难。只要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充分重视,拨发少量专款,可由养护维修单位分期分批予以添设。建议颁发强制性条文,强调检查设备的重要,(医院有大量的科学检查设备、检验人员和配套建筑物,都还不能保证所有诊断的正确,这已成了百姓的常识,要求桥梁养管部门在没有检查手段的情况下去查清桥梁的病害,岂非笑话!)要求设计必须列入,作为验收、接管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大的设计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养管部门的意见,制定若干检查设备的参考图、通用图和标准设计图,以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桥梁的定期全面检查的周期,1996年《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一般为3年,视情况可1~5年进行一次,似已不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一般定期全面检查应该每年一次;特殊检查应视实际需要而定,而且应该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来承担。在检查的基础上,分析病害,摸清维修、中修、大修工作量,再分轻重缓急去安排维修或大、中修工作计划与资金。这里重要的是维修或大、中修经费的拨付并形成稳定的制度,有如大家习以为常的医疗保障制度一样,再也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临时向市长打报告要钱了!通过桥梁病害的检查、分析,可以发现设计、施工考虑不周的问题,发现当时技术条件的局限,使以后的工作得到改进,也有助于今后相关规范条文的修订。
1990年颁行的〈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其第六章只涉及中、小型桥梁,尚无对大桥、特大桥的规定内容,而且对定期检查的周期未予明确,这对于现今已有大量属于城市管理的、结构复杂的大桥和特大桥的客观实际,是极不相称的。近一、二十年来,在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发展起来的中、小城市中所建造的“标志性建筑”、“景观桥梁”,普遍存在管理观念和经费缺失,管理责任模糊,管理队伍力量和技术的极度缺乏的严重问题。这种管理的严重滞后所积累带来的恶果必将逐步显现出来。
桥梁病害的分析和旧桥、危桥的大修加固,其技术上往往较设计新桥要繁杂,技术难度大,风险也大(有如给危、重病人开刀),而且其经济效益差,没有很强的技术实力和奉献精神的单位和专家,一般是不愿意去接受这种任务的。设计理论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其往往为了实用和可能,而对问题作了必要的简化,忽略了一些难于计及的因素,有些设计构造只是经验使然,缺乏学理,桥梁的实际工作状况和这些尚有一定的距离。病害分析时必须花更大精力,要尽可能去搜集已经丢失的原始技术资料,更多地考虑桥梁的实际工作条件和状态(这就使得问题更趋复杂),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才能找准原因,对症下药,去进行维修、加固或局部改造。由此可见,在桥梁设施的管理、养护部门,也很需要有一支素质很高的、稳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他们的工作,以社会需要和社会效益为主要归宿(当然有其广义的、长远的、重大的经济效益),其事业性质似乎不宜变更。目睹有些中、小城市,近年来交通、市政施工企业的建立如雨后春笋,一个市里多达五、六十家,其建桥耗资多达数千万、十数亿,每年建成的桥梁不断增多,而养护维修的拨款却极端失调,欠债累累,管养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相当滞后,管养部门的领导者深感责任重大,如临深履薄,感概良多。建议省、市有关部门对于桥梁的养护维修,经常组织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扩大影响,力争各级政府领导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使得其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与时俱进,担负起当代人应负的历史责任,尽量少给子孙遗留后患,迎头赶上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