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服务(PM)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实践及意义
于松伟
摘要:本文在介绍项目管理服务(PM)概念的基础上,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变电系统项目管理服务的实践为例,重点分析了PM方式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以及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与权力,并认为在我国城市轨道文通事业已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的情况下,推行田际遇行的项目管理展务(PM),可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而且还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道的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走向PMC项目管理承包及EPC工程总承包奠定基础。
关键词:项目管理服务(PM) 城市轨道交通 实践 意义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人口与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人员出行和物资交流日益频繁,在我国大城市及特大城市,普遍存在着交通道路阻塞、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交通污染严重等问题。为此,大城市发展大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成了必然选择。
截至目前,全国已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个城市建成了185km地铁线路。另外,2001年底,长春已经开通了长14.6hm的轻轨线路;2002年,大连开通了线路长度为46.7km的快速轨道交通3号线,上海开通了长17.2KM的莘闵轻轨线路。除上述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外,全国现有20多个城市提出建设30多条地铁或轻孰线路,总投资达数千亿元。可以说,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已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
但是高昂的工程建设造价,限制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围绕着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的工程造价,业内人士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研究。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相应地降低下工程造价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除优化设计方案、积极推行车辆及机电设备国产化、改善运营管理等以外,从工程建设管理的角度,推行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也不失为一条有效措施。
一、什么是“项目管理服务(PM)”?
什么是“项目管理服务(PM)”?项目管理服务(PM)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根据建设部“建市(2003)30号”文件,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PM方式,即项目管理服务方式;PMC方式,即项目管理承包方式;其他项目管理方式(如EC/A方式等)。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项目臂理方式的详细情况如下。
1.项目管理服务(PM)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项目管理承包(PMC)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3.PM与PMC的E别
(1)合同内容:项目管理服务(PM),不负责初步设计工作;项目管理承包(PMC),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负责完成工程初步设计。
(2)合同风险:项目管理承包(PMC)的合同风险,比项目管理服务(PM)大。
(3)合同收益:项目管理承包(PMC)的合同收益,比项目管理服务(PM)大。
(4)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要求:项目管理承包(PMC)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与能力等要求较高。
(5)工程应用:在目前阶段,PM方式与PMC方式相比,更容易被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所接受。
二,项目管理服务(PM)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实践
2000年4月,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广州地铁2号线供变电系统及信号系统项目管理服进行了公开招标,将项目管理服务(PM)正式引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2001年10月,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地铁1号线供变电系统项目管理服务”也进行了公开招标;2002年2月,继广州、南京之后,武汉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就“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供变电系统项目管理服务”进行了公开招标。广州地铁2号线已于2003年6月28日顺利通车;武汉轨道交通的主变电站计划于10月份送电;南京地铁1号线设备已进入采购订货阶段。在上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服务商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业主的管理工作更加高效有序,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结合上述项目的实践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业丰的义务和责任,总结如下。
1.项目管理服务内害
负责各设备技术规格书的审查、设备接口设设计联络、主要设备制造过程的中间检查、设备出厂试验、验收和设备供货管理。
负责施工安装管理、系统内部接口处理与其他系统接口协调、组织系境调试验收,并参加全线综合联调及试运行。
协助业主参加系统设备采购、安装招标工作,并以项目管理单位的身份与业主一起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2.填目管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业主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协调。
(2)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项目变更、索赔、处理事故、改变供货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实施方案等问题,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及时书面给出合理化建议报业主,由业主决定处理方法。
(3)所管理项目的设备质量实行供货商自检,项目管理单位监督管理。
(4)合同约定的与服务有关的事宜,项目管理单位始终作为业主的忠实顾问。在与施工承包商和供货商的交往中,始终支持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5)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对其系统内、外部所有接口的设计及实施负责。
(6)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对系统联词负责。
3.业主的义务和责任
(1)业主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业主在双方规定的方式、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为履行本合同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业主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书面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项目管理机构。
(4)业主应将项目管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项目管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供货商、施工承包商,保证其服从并执行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指令。
(5)业主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管理单位的费用。
(6)业主应当维护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独立
性,不干涉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业务的开展。
(7)业主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项目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4,项目管理单位的权力
(1)参与系统设备采购、安装招标工作,包括: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2)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建议权。
(3)对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技术问题,具有向业主的建议权。
(4)具有与供货合同有关组织对设备供货商进行检查、协调的主持权。重大事项应事先向业主报告。
(5)按供贷合同规定,对设备供货商付款的审枝权,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审查权。
(6)系统设备使用材料和系统设备质量的检验权。
(7)项目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8)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建议权。
(9)业主违约时,按合同约定获得有关赔偿。
5.业主的权力
(1)业主有选定设计、设备供货商、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决定权。
(2)业主有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业主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4)有权依据本合同对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管理人员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5)业主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及项目管理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6)业主有权不接受项目管理单位的意见或建议,但必须给出书面理由。如项目管理单位的意见与业主有分歧,以业主的最终意见为准,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执行。业主对其最终意见的执行结果负责。
(7)业主有权否定任何项目管理单位做出损害业主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并有权向项目管理单位索赔。
(8)项目管理单位违约时,业主可按合同约定获得有关赔偿。
三、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推行项目管理服务(PM)的意义
1.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项目管理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与其他行业一样,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在随着国家经济及工程建设模式的发展而发展。广州、南京、武汉的业主已经引入了“项目管理服务PM”;重庆业主采用了“设备采购+施工安装”(P—C)总承包;深圳罗湖站已采用了’设计+施工’(D—B)总承包;长春二期工程及上海杨浦线,将部分采用”设计+施工”(D—B)总承包;上海M0工程也将采用’设备采购+施工安装”(P—C)总承包。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模式,已经从适应单一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发晨到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并将进一步走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国际模式。相应地,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正逐渐从由业主自身进行管理向委托他人进行管理转变,即工程项目管理逐步由非专业化向专业化和社会化转变。
但是目前这种转变还很不充分。目前正在开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有10个城市,19条线路,但采用项目管理服务(PM)的只有3条线路,并且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也仅仅局限在供变电系统和信号系统。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推行项目管理服务(PM),将极大地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造
工程项目管理的价值在于以下各方面:
(1)质量控制:减少返工,降低维修;
(2)采购:有助于降低价格,避免纠纷和索赔;
(3)设计审查:避免返工和进度的延误;
(4)材料管理:使因为质量、损耗、延误、丢失
恶意损坏或偷盗造成的开支降低到量小;
(5)施工进展监理:避免返工和进度的延误;
(6)安全:减少保险费的开支;
(7)优化工程:识别不必要的开支,使每一项开支均取得最大的效益:
(8)施工可行性分析:识别能够降低成本及提高效率的设计变更;
(9)运行及维护的分析:提高效率和安全,使每一潜在的收益最大化;
(10)信息管理:提高交流、档案管理、信息处理的效率。
工程项目管理是同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项目管理服务(PM),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中积极推广应用,将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供有力保证。
3.为进一步走向PMC项目管理承包及EPC工程总承包奠定基础
项目管理服务的概念,已经越来越引起各地业主的重视。2003年1月,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就“南京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设计总体—总包”进行了公开招标。在此招标文件中,业主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已远远超过了2002年一些地铁项目对设计总体单位的要求,即业主除要求设计总体单位完成传统的总体设计以外,还对设计总体单位提出了许多涉及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例如下述要求:
(1)设计总体工作是贯穿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联调、竣工验收各阶段,直至试运营结束。
(2)设计总体单位的任务是自始至终对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设计接口、限额设计、设计工作内外协调、设计工作全面管理等工作负总责。
(3)设计总体单位的总包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信息管理、后勤服务。
(4)负责工程总体筹划。
(5)提出全线地铁运营管理模式。
(6)参与各项试验工作。
(7)参与业主主持的设备引进谈判,统一产品的规格与型号,配合业主设备选型,负责引进设备技术参数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协调全线工程各系统设计技术接口。
(8)要求设计总体单位对单项设计的标段划分提出建议。
以上情况说明,不少业主已经建立起对“项目管理服务”的需求,广泛推行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插条件。前面已经说过,PM方式项目管理比PMC方式工作量小、合同风险低,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要求也低,目前更容易被业主所接受。因而,项目管理服务(PM)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被广泛推行的可行性极大。
项目管理服务(PM)的推广,其意义在于为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工程项目管理熟悉规则、培养人才、积累经验,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走向PMC项目管理承包及EPC工程总承包奠定基础,最终实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这也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于松伟.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租总承包建设模式的思考
2.武汉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联合体)签订的《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供变电系统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3.建设部“建市(2003)30号”文件《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