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06-10-24 本站原创 未知 22550

320国道南小一级公路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小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小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亦称业主、建设单位)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全优”,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业主、承包人(亦称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公正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育努力学习、勤于钻研、踏实工作、尊重科学的职业道德;保持严明的工作纪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工作。

第四条 南小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物资、工程资金、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南小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管理,确保南小一级公路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南小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总工办、总监办、合同处、稽查处、中心实验室、财务处。

第六条 监理单位设置监理组,委任一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全部监理人员的生活、工作和监理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配备一名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协助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工作,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在时代理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履行工作职权;根据合同要求配备道路、隧道、结构、路面、合同管理、测量、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各级监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

工程开工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未经指挥长同意不得更换;否则,除停拨资金外,还将按每人次2万元承担违约金。若需更换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经业主同意,审查更换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低于被更换人,方能更换。否则,除不给拨付工程预付款外,还将按每人2万元承担违约金。

第七条 承包人在本合同段工地现场设置项目经理部,委任一名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对本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负总责;委任一名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合同段技术、质量负责。项目部成立工地试验室,按合同条款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质量、进度、环保、安全、保通、物资、财务、宣传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各项工作。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若需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经业主同意,并审查更换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低于被更换人,方能更换,否则,将按每人次10万承担违约金。

第八条 指挥部、项目部、监理组制定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工序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优良,以分项工程质量确保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优良。

第十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勤检查、多教育、严处理”,在广大职工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优良工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各级工程管理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树立“以质量论成败”的政治观念,对工程质量问题要“下狠心,动真格”进行处理,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和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控制、妥善处理、不留隐患。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业主管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管方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目标的实现。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均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指挥部设置工程质量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项目总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制定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责任细化分解、量化到人、层层落实、重奖重罚。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建立健全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业主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测量,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现场监理力度,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均达到要求,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签证,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达不到要求,不准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无《中间交工证书》不准进行计量。

第十四条 指挥部建立健全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指挥部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处理工程技术质量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随时掌握整体工程质量动态。

第十五条 指挥部成立工程质量稽查处,不间断地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早、中、晚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及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并向指挥部报告工程质量稽查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实行全员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云南省交通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向业主报告,并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指挥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承包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八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南小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同段完工时间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适当提前,以确保整体项目建设总工期不延期。

第十九条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进行施工复测,考察工程现场,结合工程自身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沿线社会关系等特点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承包人对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要进行目标细化分解,突出控制重点工程和关键工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合理调配机械和人员,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当发现任何一项工程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加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落后于计划进度。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要经常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如发现承包人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工程进度评估报告报送业主。

第二十二条 指挥部的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加快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协调解决施工单位与沿线群众的关系以及施工与保通的关系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为加快工程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要文明施工,合同段起点要求竖立施工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起止桩号、承包人名称;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插牌施工,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现场悬挂质量、进度、安全等宣传标语,做到管理秩序井然、工地形象良好。承包人之间,特别是相邻的项目部,要顾全大局、互谅互让,避免相互扯皮、制造矛盾,甚至相互争斗现象的发生;承包人、监理人员、业主三方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使南小一级公路的工程进度按计划顺利进行。

第五章 工程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费用管理包括工程计量与工程支付。工程计量与支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原则,质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善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通过不予支付。监理人员、指挥部的工程管理人员,要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工程数量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工程费用,最大限度地节约工程投资。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计量申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业主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进行认真计算核实,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业主的有关人员应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认真复核,确认计量程序符合要求,所附资料完整齐全,计算结果正确无误,方能签字认可。在复核过程中,业主认为对某一工程数量有疑问,应进行现场核实查证。业主对工程量具有最终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监理组、指挥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程数量台帐、变更设计台帐和工程支付台帐,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清楚,附件资料完整齐全。承包人、监理组、业主四方的台帐须经常核对,各项数据应相互一致。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各级领导和工程计量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核上报,使承包人尽快得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个数据认真进行核对,如实申报、签认工程数量。对“重报、多报、虚报、预报”工程数量的承包人和签认虚假工程数量的监理人员,按《南小一级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和《南小一级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均可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水文地质变化、地形变化等情况提出变更意向,由业主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四方代表进行现场研究,决定变更方案。复杂的技术方案报请省交通厅公路工程技术专家委员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 业主鼓励承包人、监理人员、指挥部工程技术人员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工程提出优化建议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对批准实施的优化设计参与单位和人员,按节约投资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交通厅制定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5]401号)。变更设计的审批权限和具体程序按照《南小一级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积极配合业主、监理、承包人处理工程变更设计问题,完成与设计有关的各项后续服务工作。如设计单位所派设计代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以致影响工程施工,业主将按照云南省交通厅制定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5]401号)报请交通厅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发现少做多报变更设计工程,按多报部分工程数量的2倍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对新增(补充)的单价,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编制上报,业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查,进行合理调整,以业主最终审定的单价为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监理组、指挥部要指定专人管理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对工程变更设计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对变更项目和数量进行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列入工程数量台账。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的开展监理工作,不准介绍家属亲友到自己监理路段承包施工,不准与承包人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准损害业主利益,不准刁难施工单位,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包工头、民工的宴请,不准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带头执行以上“六不准”,管理好所有监理人员。业主对监理人员进行经常性业务考核,进行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考察,对工作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限期辞退,对有违纪行为的监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法规、合同条款以及业主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发扬艰苦奋斗,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自觉规范监理行为,维护监理人员的良好形象,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应按照《南小一级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检验把关,对重要工序的工程质量要进行跟班监理,加大监理力度。必须严把工序检验签证关,上道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管好工程质量的同时,对工程数量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有效控制工程费用。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数量的核实签证,要及时进行办理,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条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计量(合同)工程师必须是监理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及计量、道路、结构、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业主批准不得更换。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交纳监理费总额的5%的优良工程保证金,由指挥部财务处在拨付监理服务费时扣交。如竣工验收时,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等级达到优良,保证金全部退还;否则,保证金不给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驻地监理签认工程数量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除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5万元的违约金外,当事人处以100~1000元的违约金。对违反规定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试验检测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成立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负责原材料、配合比等标准试验、日常抽检试验、指挥部安排的试验检测项目,协助完成监理试验项目。项目部设立工地试验室,负责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在特殊要求的试验检测项目,将试验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 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进行操作,工作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对提交的试验结果负责;发现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如因试验操作不认真导致试验结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管理决策失误或发生损失要追究试验人员的责任,对故意做虚假资料的试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员要加大平行抽检试验和现场检测力度,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值时,必须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各项指标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检测频率的20%,并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月报表。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的各级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要支持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凡是试验检测人员提供的正确试验结果都必须予以承认,并对试验结果证明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坚决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重新检测达到合格为止。

第四十七条 业主试验人员在完成规定的试验项目之后,要极积主动的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材料、半成品及各项施工质量控制指标进行取样试验和随机抽捡,随时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试验检测报告,对实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分析报告。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试验检测数据,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各种试验记录、报告、资料,按合同段分别进行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 工程质量稽查

第四十八条 指挥部成立工程质量稽查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工程质量稽查为重点,对工程建设进度、数量、资金、安全、环保等进行专项稽查,督促承包人、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以及业主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四十九条 稽查组的人员要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敢于碰硬的精神,坚持不间断的在工地巡查,特别是对早、中、晚,承包人和监理人员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进行重点稽查,采取“杀回马枪”、“突击抽查”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检查。对查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坚决、彻底的处理,不论什么人都一视同仁,不讲情面,不留质量隐患。稽查组要随时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领导汇报稽查处理情况,并每月按期编制《工程稽查简报》。《工程稽查简报》上报指挥部相关部门,下发驻地办及承包单位。

第五十条 稽查人员要以“公正、严肃”的态度,严格按照规定处理问题。对与施工单位发生不正当关系、玩忽职守、放过问题,徇私枉法的稽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设立南小一级公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与水保四项奖励基金和保证金,奖励基金数额分别为合同总价的0.15%、0.15%、0.1%、0.1%,保证金数额分别为支付总价的1%、1%、0.5%、0.5%。奖励基金和保证金在中期支付时按比例扣留。业主每年组织一次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使用奖励基金对工程质量好、工程进度快以及安全生产、环保水保工作做得好的承包人和监理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检查评比奖励及处罚办法按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业主对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业主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施工的承包人,采取“批评警告、停工整改、返工处理、收取工程质量违约金、通报、终止施工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指挥部的工程管理人员在工地发现不合格工程时,均有权通知稽查组或驻地办向承包人开具《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进行处罚。对不合格工程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返工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不得进行覆盖。

第十一章 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十四条 结合工程实际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程质量,以科研项目促进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进行充分论证,进行技术、质量、经济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比较,在保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费用合理的前提下推广应用。

第五十五条 对于特殊复杂尚无成熟施工工艺的项目,争取科研项目立项,与科研单位进行联合研究攻关,总结切合实际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质量控制措施。对选定为科研试验项目的施工段,承包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服从业主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六条 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和检测监控仪器、工具,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精度。承包人、业主均要配备先进的办公设备,充分利用工程管理软件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管理,利用网络技术传递工程资料、报表、信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管理费用。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组要指定专人管理工程资料,保证设计资料、竣工资料、文书资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资料完整、齐全。

第五十八条 承包人对已完工程要及时制作竣工图表,工程完成后进行补充完善,整理复印装订;不得将全部竣工资料推迟到工程完工后再集中人员编制。监理组每月对监理资料进行清理、分类、建档,待工程完工后,将各项资料图表按照规定装订成册,提交给业主。

第五十九条 指挥部各部门,平时要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来往文件、报告、批复、合同、协议、证明等图文、影像材料,需要纳入竣工资料的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不需纳入竣工资料的,由各部门单独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六十条 竣工资料,包括试验检测资料,全部进行微机化处理,除签署意见及签字外,不得存在手写体;但已签证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三章 物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工程用材料、物资的管理要做到计划准确、采购节约、保证质量、供应及时、结算清楚、台帐健全。

第六十二条 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由业主统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供应给承包人。

第六十三条 所有材料、物资要选择产品质量指标符合使用要求、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用的厂商进行供应,每批材料、物资都应有合法的材质证书和试验检测报告。物资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厂商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保证工程所需材料物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交货。凡是无合格材质证书和试验检测报告的材料、物资,物资管理人员应拒绝接收。

第六十四条 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对钢材、水泥、PE管、碎石等主要材料要进行抽样试验检测,承包人对所有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凡规格、型号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

第十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严格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指挥部财务部门要积极筹集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将工程资金按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指挥部财务处以指挥组长的签认的工程支付证书为依据,拨付工程款。

第六十六条 工程资金不得挪用,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与水保奖励基金及工程质量违约须专款专用。

第六十七条 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资金后,要及时支付劳务承包人、民工等工程施工人员应得的费用,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确保人工基本生活费、工程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及时足额支付,严禁克扣工程款,特别是民工款。如承包人克扣上述款项,造成民工上访上告,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业主将采取适当方式代承包人支付,并对承包人进行严厉的违约处罚。


第六十八条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部的资金正常运转,严禁挪用工程建设资金。项目部的管理费应逐月上缴,不能一次提取,且在工程完工之前项目部上交给公司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所得支付资金的10%。如果项目部上交管理费超过10%,业主按超过部分的50%的数额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 承包人须将项目部工程建设资金的开户银行、帐户、帐号报指挥部审核同意,指挥部将与开户银行达成协议,定期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资金帐户,对工程资金进行跟踪稽查,对劳务承包人、民工等所有工程施工者进行查访。一旦发现承包人将业主支付的工程资金挪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以外的用途,除限期追回外,业主将对承包人收取挪用数额20%的违约金。

第七十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财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对违反规定挪用工程资金,将工程资金公款私存、私自转借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第七十一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要树立环保国策意识,在施工期间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大气污染,防止废方流失掩埋农田、江河、沟渠和水利设施,防止扬尘和噪声,保护绿色植被,尽力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七十二条 业主、承包人分别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指挥长、项目经理任组长,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云南省交通厅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业主制定的《南小一级公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施工,给环境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承包人,业主按照规定收取环境保护违约金,发生第三方索赔费用的,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第十六章 征地拆迁协调

第七十四条 指挥部设立征地拆迁办负责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尽力加快征地拆迁,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七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掌握好补偿标准,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对沿线干部群众做深入细致、耐心的宣传动员工作;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争取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支持。

第七十六条 对被征用的土地(含附作物)和被拆迁的房屋、建筑物等属于征地拆迁协调工作范围内的所有补偿项目,在操作中要做到数量如实、量测准确、补偿标准统一、造册登记清楚、合同协议完整、补偿金发放合法、财务手续齐全。

第十七章 安全生产


第七十七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十八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的关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观念,把安全生产视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同等重要的大事来抓。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多宣传教育,多检查防范,排除安全隐患,以“别人的安全就是我的安全”的紧迫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以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七十九条 对深基坑、高边坡、桥梁等易发安全事故的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并向现场施工人员交待清楚,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施工机械车辆、设备要严格管理,机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签定安全责任书;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十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南小一级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对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只有规定不见行动,安全意识麻痹,管理松懈,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给予经济处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包括电力、通信、水利、房屋损坏,以及人畜伤亡、山林火灾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按照业主制定的《南小一级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工程完工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承包人,按照业主制定的《南小一级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八章 道路保通

第八十二条 指挥部成立安全保通处设在拆迁办,负责组织、协调施工路段的保通工作。

第八十三条 保通部门要与沿线交警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交警部门对保通工作的支持。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承包人要在施工路段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危险、阻车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保通值班人员,配备通信工具,控制和疏导车辆。对乘有旅客的大客车要进行重点保护,对不听指挥的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需要封闭施工时,必须提前将施工方案、封闭时间报告保通处,由保通处统一协调安全保通工作。道路阻车时需要绕行时,要在主要路口设置告示牌,安排专人值班,对驾驶员和旅客耐心做好解释宣传工作,争取广大驾驶员、旅客及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第八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与指挥部保通人员密切配合,服从保通人员的安排,搞好每个合同段的保通工作。如保通工作组织不当、管理不力造成较长时间的阻车,影响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要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九章 宣传报道

第八十七条 指挥部、项目部设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宣传报导工作,对工程建设情况及工程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进行宣传报导,激发广大工程建设者的工作热情,让社会了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十八条 宣传报导人员要主动与省级和沿线地方各级新闻宣传单位经常联系,提供新闻线索,配合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对南小一级公路的建设情况要做到电视里有影,报纸上有文,电台里有声。宣传报导要遵守国家新闻宣传报导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工地调查采访,充分报导工程建设第一线的广大干部和职民工的先进事迹。


第八十九条 作家、编辑、记者主动到南小一级公路建设工地进行采访报导活动,须与指挥部取得联系,由指挥部通知承包人,或派人陪同,为其采访活动提供方便。对个人的报导稿件,须经被报导人同意并经其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对事件和单位等重要的采访报导,须经被采访单位领导和指挥部审阅同意。承包人需要进行重大宣传报告活动,须先报告指挥部,征得指挥部的同意。

第二十章 廉政建设

第九十条 业主分别与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南小一级公路建设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防止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对全体干部职工做好廉政教育,在全体干部职工队伍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一心为公、清正廉洁的意识,培养一批政治清廉、业务过硬、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九十二条 指挥部设置“廉政信箱”和举报电话,欢迎人民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如实进行举报。指挥部对有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章 学习培训

第九十三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要采取会议、培训、讲座、自觉等形式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鉴别力和业务水平,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上使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造就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管理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九十四条 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自学,进一步提高专业理论知识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技术管理干部参加专项业务培训,考取专项岗位资格证书。适时安排电子计算机应用、知识经济、现代管理等先进知识的讲座学习,营造爱学习、钻业务、比知识,讲贡献的良好学习和工作环境。

第九十五条 对要求学习上进的干部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应给予支持。对成绩突出,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科研成果的干部职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章 指挥部内部管理

第九十六条 指挥部根据工作业务制定各处室、科室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通信工具使用管理办法,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办公用品、用具购置管理办法,工资、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公文处理程序及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考勤考核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在指挥部内部执行。指挥部要体现“制度管理人、职责管理事、效益管分配、政绩管升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的观念,爱岗尽职、各尽其责。

第九十七条 指挥部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要刻苦奋斗,努力工作,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业主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补充管理办法。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320国道南小一级公路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320国道南海子立交—小坡联络线一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320国道南小一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南小一级公路总体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根据《320国道南小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优良工程意识,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检验认可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不合格和资料不齐全不予签证。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对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以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优良。


第五条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各项外观达到“平、直、顺、美”的要求,实测项目评分和质量等级必须达到优良。

第六条 承包人在控制好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检测试验结果,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分析,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做到工程质量优良,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

第七条 承包人接到业主正式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后,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安排组织进行施工复测,对设计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中桩地面线、横断面高程等项目进行全面测量闭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复测报告》。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复测报告》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业主。施工复测必须在驻地监理、现场指挥部、设计代表的参与下进行。《施工复测报告》未经业主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 业主批准《施工测量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批准的控制点及控制参数,设置监理专用检测控制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承包人的任何一项工程进行检测控制,必须使用自设的控制点。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指挥部建立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下设总监办公室、中心试验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上到下直线管理;总工程师、总工办、稽查处全面监督管理。形成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齐抓共管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配备质检工程师、试验员、质检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负责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

项目部要加强现场管理环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现场质量管理员,建立现场管理员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与施工同步,消灭质量管理上的空白。

第十一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的试验室设备、仪器数量和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检测项目的要求,未经计量部门检测标定合格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承包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标明单位、姓名、岗位职务,以便工程质量检查时进行核对。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对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工序质量检查认可、施工过程检查控制、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中间交工证书签认、中间计量表签认,六道主要程序的严格把关,有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实现工程质量优良的目标。

第十四条 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设计图等基础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及其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安排情况。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测核对,确认无误后,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最终签发《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承包人即可进行分项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自觉按照规范施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坚持全过程巡视、检查,对主要工程和关键工程部位要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频率的20%以上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处理;对于已覆盖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处理: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监理工程师要签发指令文件,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指挥部质量稽查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控制,发现问题严格按照稽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包人、监理、业主三方各负其责,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严格检查监控,把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工程质量问题不被覆盖,不留工程质量隐患。

第十六条 当任一工序、某一部分或整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复测检查验收,确认各项质量指标(包括外观质量)均符合要求后,给予签认。否则,不准签证,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十七条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交工证书》。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各项表格和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善,其次检查各项质量指标及计算评定方法、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准给予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进行与本分项工程相关的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不准签认己被覆盖的任何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

第十八条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计量表》。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中间计量表的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其次逐表检查承包人、监理人员签字是否齐全,再次复核工程的几何尺寸、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签认《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表》是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进行有效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开工前认真做好分项工程开工审批,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机械的核实,技术质量交底“三件事”;施工过程中采取加强现场检测试验和检查监督,罚劣奖优“两项措施”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进行严格控制;完工后严格进行检验签证把关,凡是质量、资料不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给予签证,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每一个分项工程“质量优、资料全、外观美”。

第二十条 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放样测量,核对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是否相符。如确认无误,即按设计放样,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测量工程师一起进行实地测量,对地形、地质、施工图、放样位置等各项指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同意开工。合同段起止点(段)的施工放样,必须与前后合同段的控制点闭合,平面和高程误差均应符合规定。如实际地形与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需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应选择有施工经验的劳务承包人,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必要的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管理知识考核,进行施工经历、业绩、信用等情况调查,择优使用劳务承包人。对施工质量差、不服从监理、多次教育或三次返工、违约金处罚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劳务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取消其施工资格,否则从限期之日起所做的工程不给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必须层层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将控制高程、平面位置、几何尺寸、材料要求、配合比、施工工艺等技术质量规定,向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机驾人员及劳务承包人当面交待清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监理人员对砂、石、水泥、钢材等各种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准运进工地。

第二十四条 分项工程一经批准开工,承包人首先在施工现场设立一块“施工须知”牌,写明工程名称、起止桩号、承包人名称、技术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以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等内容。施工过程中,现场质量管理员要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控制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严格控制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工艺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勤检查、多旁站,对主要工序和工程的关键部位要跟班监理,要加大圬工砌体破坏性检查力度。只要是发现问题,无论覆盖多深、多厚,必须进行彻底返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及时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监理人员要按照不少于规范和标准规定检测频率的20%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验证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当试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按规定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无论返工还是补救,均须进行重新检测,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第二十六条 指挥部的稽查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业主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各项质量规定得以有效贯彻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的工程管理人员,任何时候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均可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通知稽查处或驻地办开具《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工程质量违约金应按照检查人员对质量问题责任的认定,分别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把工程质量违约金全部转嫁给劳务承包人。业主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时,如认定监理人员具有责任,同样按照规定对监理人员给予处罚。对管理有力、工程质量优、工程外观美、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规范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监理人员要十分重视工程的外观质量,在保证工程内在质量优良的条件下,对外观质量严格控制,凡不符合“平、直、顺、美”标准的,必须返工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把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关,从工序认可到中间交工认可;都应亲自进行现场检验复核,确认各道工序的内在质量和外现质量均符合规定,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规范,方能签字认可。

第五章 关键工程的施工要求

第三十条 对路基填挖结合部、路基填筑、路床以下80厘米范围的强度、软土及软弱地基、三背回填等直接影响路基稳定性和强度的关键工序,对不良地质地段、高大挡土墙、桥梁、高边坡、高填方及路面等直接影响整体项目工程质量的关键工程,要采取特别严格的施工工艺,确保各分项工程质量优良。

第三十一条 对滑坡、断层、软基等不良地质地段,应视情况进行地质钻探,查明地质情况(包括滑动层位置、断层位置、软土厚度和性质),认真查对设计资料,分析设计是否符合实际。如设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十二条 对填方地段的草皮、树根、表层松散腐殖土须全部清理干净,再进行填前碾压,检测压实度大于85%才能进行路基填筑。地面横坡陡于1:5的地段,不论是纵向还是横向,均须使用机械从上往下(坡顶至坡脚)一次性推成宽度不低于3米的台阶(如因地形限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适当降低,但最小宽度不能低于1.5米),然后从下往上逐层进行填筑;在填筑之前台阶必须碾压,压实度达85%以上。

第三十三条 填挖结合部(包括纵向和横向)的处理,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挖台阶、碾压处理外,对地面横坡大于1:2的纵向、横向填挖结合部,按照设计要求铺筑土工格栅外,应尽量采用同类土质或内摩擦角较大的砂石材料进行填筑。土工格栅纵向与填挖接缝相垂直,在覆盖土之前须拉平钉牢(可用Ф6U型钢筋),运土车辆倒土时应避免扰动已铺好的土工格栅,土工格栅上的第一层填料必须用人工摊铺找平,然后压实。

第三十四条 土方路堤填筑应按“四区作业法”组织施工,选用质量指标符合规定的土作为填料,从底到顶插杆拉线分层填筑压实,任意一层的松铺厚度不大于30厘米,压实厚度不大于25厘米,填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厘米;在接近最佳含水量(士2%)的状态下进行碾压,压实度整层全厚度检测,每一层的检测评定结果符合标准规定;超高横坡采用先填后挖法,即整幅填至外侧高度后,再按照设计横坡挖低内侧。

第三十五条 填方地段路床以下0.8米范围必须使用粒径不大于10厘米的石、砾、砂类土,或合砾、砂低液限粘土进行填筑。土质挖方地段路床以下0.3米范围如属于质量合格的土,须进行翻松在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进行碾压,使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三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如属于不良土质,应进行换填处理,使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三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挖方地段边坡、路床渗水要认真进行处理,采用设置盲沟、滤水层等措施降低水位,确保将水排入边沟。处理后的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三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七条 认真检验和处理挡土墙、涵洞、桥梁等石砌构造物的基坑,确保基坑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当基坑开挖到批准的标高后,使用长杆贯仪、静力触探仪等仪器进行承载力测试,结合基坑土质类型试验结果,准确判定基坑承载力。对于高大挡墙、桥梁等重要工程的基坑承载力,必须在完成各项检测后报经一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进行现场检验。基坑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要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圬工砌体的石料规格、支砌工艺、砂浆强度,确保构造物支砌分层错缝、座浆挤浆、砂浆饱满无空洞、砂浆强度符合规定。镶面石高度要求20-27厘米,同一分项工程层高差不得大于3厘米,宽度为高度的l-l.5倍,长度为高度的1.5-3倍,上下层竖缝错开不小于8厘米。其中石砌桥台、人行通道、上挡墙(含护面墙)、立交区挡墙,非立交区高度5米以上的高大挡墙的镶面石,外露面的四条边必须用切割机切出l-2厘米的锯缝,相邻踞缝必须保证垂直;外露面严禁使用自然面,要求留有凿痕,凿痕统一向一个方向并与水平线成60度角;除外露面以外的四个面以锯缝为基准面,凿打平整;镶面石的砌缝勾为凹缝,横缝为1.5厘米宽,竖缝为1厘米宽。上挡墙、护面墙的水平缝(层)的坡度必须与路线纵坡基本一致,沉降缝两边的勾缝须对应稳合,不能上下错开。圬工砌体的沉降缝,无论从上到下,由里到外,都必须保证成一条直线,严禁出现曲线、折线及咬口现象,缝宽2-3cm。挡土墙或拦沙坝的泄水孔,由原地面或水沟邦顶面以上30cm处开始设置,以上每隔三层面石设置一排,同一排泄水孔的间距2-3米,距墙顶两层面石的范围内不设泄水孔;泄水孔总体呈梅花型布置,孔口为10cm5cm宽的矩形口;泄水孔由里到外必须保证不小于1%的流水坡度,无堵塞现象,墙背回填时必须在泄水孔的位置设置30cmX30cm的碎石堆。

第三十九条 对挡墙背、涵台背、桥台背,回填前必须将松土、杂物认真清理干净,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并签证后方能进行回填。回填必须使用透水性材料(砂砾、碎石、矿碴、碎石土等,下同)分层填筑,使用专用机械进行压实,每层松铺厚度小型机械压实不大于15厘米,大型压路机压实不大于20厘米。三背回填材料粒径较大而无法检测压实度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采取工艺控制法施工,但必须做好工艺记录(包括材料、层厚、压实机具、压实遍数、外观等)。不论使用何种方式压实,均须保证填料达到密实平整,从根本上消除因三背回填不认真产生下沉导致路面开裂变形。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桥涵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所有混凝土浇筑一律使用钢外模,不准使用木、竹等作为外模板,变形、孔洞、接缝不密封的老旧钢模不准使用,大面积混凝土应使用面积较大的模板;浇筑前认真对模板进行检查、检测,确保模板安装位置、尺寸、稳定性、接缝符合要求;经过硬化处理的底模,必须铺筑一层铁皮;浇筑前模板必须清洗干净,涂脱模剂,不准用变黑的脏油做脱模剂、在保证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同时,拆模后不得有蜂窝麻面、凸凹不平、脱皮开裂、接缝痕迹。轮廓线条不顺、外观颜色不一等影响工程外观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 路面施工之前必须对路床进行严格的转序检测,包括弯沉值、回弹模量、压实度三项强度指标及纵断高程、横坡、平整度、宽度等几何尺寸,其中任何一个指标达不到要求,须进行返工处理,直至检测合格为止。为保证路床有较高的强度和均匀性,在转序检测前应采用重型压路机全断面进行碾压,派人跟踪检查,发现有局部松散弹簧等现象要立即进行处理。严格按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路床、底基层的强度及其均匀性(弯沉值的偏差系数)。级配碎石底基层铺前须进行酒水闷料。水泥稳定基层须用拌合机拌和,摊铺机摊铺,严格控制水泥剂量,确保其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混凝土层必须使用性能优良的机械拌和、摊铺,以“合格的材料、先进的机械、严格的管理”来建造质量优良的路面工程。

第六章 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对以下情况负完全责任:施工前的复测工作不认真,导致开工后才发现实际地形与设计不相符而需要增加路基土石方数量;承包人放样错误,或使用未经业主认可的图纸放样,造成的一切损失;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管理办法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返工、停工、不给予计量的损失;违反施工程序,审批签认手续不齐全,被处以停工、返工所增加的费用;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路基边坡坍塌、构造物基坑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坍方数量本身因坍塌需增加的处治工程费用。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以下情况负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错误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监理人员不到岗位,或虽到岗位但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工程未经返工处理即被覆盖,进行返工的损失;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无效”,造成完工后返工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业主承担属于业主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自觉接受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监督活动给予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质量问题被责令返工、通报的承包人及监理人员,除严格按照检查部门的决定执行外,还将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每返工一次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5万元,驻地办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承包单位每受通报批评一次视情况承担10万元以内的违约金,监理单位视情况承担1万元以内的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业主设置“工程质量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 工程质量稽查

第四十七条 指挥部成立稽查处,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稽查,按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停工、处以质量违约金,同时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人员、机械、内业资料、检验审批手续等有关工程质量的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心试验室、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包括作息时间、现场管理力度、资料管理、各种台帐、工作业绩等)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向指挥部报送稽查报告。每月按期编制《工程稽查简报》。《工程稽查简报》上报指挥部相关部门,下发驻地办及施工单位。

第四十八条 稽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稽查工作职责,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对重点项目、关键分项工程要加大稽查力度,对早、中、晚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要重点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工程质量问题要一视同仁,对问题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允许对承包人故意刁难,或有报复性处罚行为。

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业主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治。

第五十条 业主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破坏工程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第五十二条 指挥部按照阶段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按照评定分数排列名次,评选“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对工程质量好、工程进度快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检查组由指挥部、监理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对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内业资料、质保体系、机械设备、人员素质、外观形象、综合评价共八个项目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分采取100分制,各项目的检查评比打分办法如下:


一、分项工程质量:规定30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对已完和在建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测评定分数,具体检查项目视工程进展情况决定。

二、工程进度:规定20分。未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扣20分,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形象进度给分。

三、内业资料:规定10分。对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包括材料试验报告(含材质证明)、配合比试验报告、现场取样试验报告(砂浆、混凝土、压实度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工程数量台帐、工程支付台帐、变更设计资料、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文函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资料要求专人管理,分类建档编号,填写清楚规范,资料完整齐全;签字手续完备。资料不齐、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下同)。

四、质保体系:规定5分。要求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技术人员、工地管理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配备齐全、到岗尽职、适应工作需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岗位职责制定完善、落实到位。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人,扣0.5分。

五、机械设备:规定10分。要求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符合合同规定,满足施工需要,性能保持良好。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台,扣1分。

六、管理人员素质:规定5分。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技术副经理、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机驾人员,具有高度的工程质量意识、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人,扣0.5分。

七、外观形象:规定10分。要求插牌施工、挂牌上岗、文明施工、组织管理科学、材料合格、施工工艺认真、外观质量“平、直、顺、美”,工地管理有序、形象良好。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八、综合评价:规定10分。业主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总体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及其与业主、监理工作的配合情况,对业主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返工罚款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分。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总评分为一至八项之和,按照分数多少顺序排列名次。奖励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到检查评比活动开始前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奖励办法:

一、“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所得的奖金中,10%用于奖励监理单位。

二、业主对受奖励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分别授予“320国道南小一级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先进)单位”和“320国道南小一级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优胜(先进)单位”奖牌,并发文通报表彰。

三、检查评定结果工程质量差,或阶段目标计划未完成的承包人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业主报请公路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和通报,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320国道南小一级公路


施工监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国道320线南海子立交—小坡联络线一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工作的目标

确保南小一级公路整体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达到优良,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不延期,最大限度地节约工程投资,做到“质量好、进度快、投资省”。

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审批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国道320线南海子立交—小坡联络线一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且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甲级(含临时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第五条 监理人员资格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高监)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建设管理的经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监理工程师(道路、结构、隧道、计量、测量、试验)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建设管理的经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省交通厅颁发的省内监理资格证书,或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三年以上,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能适应监理工作需要的人员,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可参与南小一级公路的施工监理工作。其中年龄大于65周岁的人员不宜参与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监理人员守则

1、按监理原则、监理职业道德办事,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规。

2、遵守沿线群众的乡规民约,尊重沿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3、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人。

4、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借要钱物或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要业务咨询费,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

5、不得介绍亲友到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

6、不得泄漏监理项目的商务机密。

7、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在严格监理的前提下,尽力做好监理服务工作。

8、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和业主的有关规定。


9、在工作上、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七条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1、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观念。

2、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3、努力学习,钻研业务。

4、加强时间观念,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不推、不拖、不压。

5、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

第八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95),国道320线南海子立交—小坡联络线一级公路招标文件、监理服务合同文件、工程廉政合同、监理服务廉政合同,《国道320线南海子立交—小坡联络线一级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工程监理的规定,结合国道320线南海子立交—小坡联络线一级公路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320线南海子立交——小坡联络线一级公路项目下的所有工程,包括线外工程、辅助工程,即在项目总投资内支付的所有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监理依据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技术法规。包括:交通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各种施工技术规范、测量、试验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

3、省政府颁发的《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省交通厅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4、业主印发的《国道320线南小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的各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5、业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施工监理服务合同》。

6、业主与承包人依法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业主认可的设计图纸、文件、资料及业主批准的变更设计。

8、业主认可的有关工程的会议决定、电函和文字记载。

第十一条 监理阶段的划分


施工监理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三个阶段。

l、施工准备阶段:中标通知到达之日(或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工期起始之日(或规定的开工之日)。

2、施工阶段:合同工期起始日至竣工交验日止。

3、缺陷责任期阶段:交工验收之日起至缺陷责任终止(最终验收之日)。

第十二条 监理工作程序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

l、建立监理机构:将监理人员审查表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安排监理人员进场→领取监理试验检测设备→组建工地实验室→进行内部分工→制定监理个人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制定监理工作计划。

2、岗前准备:熟悉施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核查图纸,接受现场测量控制数据→学习、领会、掌握业主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仪器调试、校正→调查施工环境、核实现场施工条件→现场核对确认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及定线资料。

3、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准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试验室、试验检测设备和人员、质量管理系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质量管理措施、岗位职责、工作职责是否完善)→检查施工机械(包括进场机械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性能、完好率等)→检查原材料(包括来源、数量、质量,要求取样检验)→检查审批标准试验(包括土样击实,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土、砂、石、水泥质量指标试验,要求取样验证试验)→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复测报告》(包括纵横地面线、中线、水准基点、座标控制点等)→检查承包人场地占用情况→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构造物施工图、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审批承包人的开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签发开工令→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程序:

1、工程质量监理程序:设置监理专用检测控制点(包括平面位置和高程)→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要求现场测量地面线、高程、平面位置、分析地质情况)→检查施工准备情况(包括材料数量、质量,施工人员数量、质量,检查施工须知牌,现场质量管理员考核等)→施工过程控制(包括对材料质量、机械状况、操作工艺的检查、旁站、取样试验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承包人的自检自控情况(包括工艺控制、取样试验等)→工序检验签证(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分项工程完工后,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不合格工程不予签发,外观达不到“平、直、顺、美”规定不予签发)。

2、工程进度监理程序:审批承包人的阶段目标计划(包括周工作计划、单项工程施工计划,重点审核各工序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工期保证及施工准备的可靠性,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督促承包人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建立进度控制图表,填写日进度记录,对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设备不足或不适应,材料供应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或人员、管理跟不上需要,施工组织管理存在问题等)造成的进度严重滞后,及时报告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分割”工程或终止合同),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3、费用监理程序:认真核对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及施工原始记录→核对《中间交工证书》及其附件资料→核对、计算、确认工程数量→审核签认中间计量表》→审核《中间支付报表》→审核应扣款项→签发《中间支付报表》→按规定上报。

第十三条 监理组织

l、机构设置:320国道南小线项目建设指挥部设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二级监理管理体系。即:指挥部设总监办公室,施工合同段设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称监理组)。总监办公室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监理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监理组具体负责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监理组的人员根据监理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具体人数在《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规定。

3、监理试验设备:指挥部设立中心试验室,试验室根据工程试验检测的需要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监理组设监理试验室,监理试验室配置常用仪器和工具。监理试验室除做土样击实、筛分试验、压实度检测、砂浆混凝土试件制作养生等常规试验和现场检测外,石料磨耗、压碎、砂浆混凝土试压、钢筋拉伸等较复杂的试验项目,到中心试验室进行试验,中心试验室提供试验设备。监理试验室所需仪器和工具在《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列表说明。

4、监理人员要爱护业主提供的所有设施、设备、仪器、工具,监理工作结束后清点交还业主,如损坏或遗失,需进行赔偿,赔偿费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四条 监理职责与权限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1、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监理负有全面责任,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具有独立决定权。

2、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并授予相应的权限。

3、领导总监办的监理业务工作,领导高级驻地办开展监理工作。

4、下达建设项目开工令、工程变更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全面控制。

5、协调、处理重大合同争端。

6、参与审议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措施,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7、签发工程支付证书、监理月报、工程交(竣)工证书及其它重要文件。

8、表彰奖励有功监理人员,处分违纪监理人员。

9、安排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0、对工程质量、工程计量和工程支付、以及工程进度具有最终否决权和处理权。

(二)总监办的职责与权限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经办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内的监理业务工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文件做准备,办理对总监代表处及各高级驻地办报告和文件的审核批复,包括施工计划、支付证明、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等。

2、对高级驻地办的监理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编制项目监理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

3、组织协调各高级驻地办的工作,以及各合同段施工活动之间的关系,重点检查各合同段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施工质量、进度、计量等情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组织监理人员、承包人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开工前的业务、管理办法学习培训。

5、组织处理合同管理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参与解决重要的技术问题。

6、编制下发监理用表格,收集汇总上报监理报表及有关监理资料。

7、管理好监理资料档案。

8、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专项工作。

(三)监理组的职责与权限

l、组织和主持各合同段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每月一次的监理工作会议。主持各合同段工地会议,检查督促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的执行情况。整理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发送参加会议各方,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报总监办备案。

2、审查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和分包工程数量等,报业主审批。


3、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抽检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主持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掌握工程动态,汇总工程质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情况,编制监理月报。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总监办报告。

5、严格按合同文件进行全面监理,负责日常监理工作的组织和执行。制定监理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工作职责。检查、督促监理组的监理工作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监理提出的问题。制定监理组监理工作计划,包括建立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的计划目标体系和计划指标。

6、熟悉合同文件,指出施工合同文件中不明确、分歧、错漏之处。解释和纠正合同文件中出现的含糊和差错等,并报总监办备案。

7、熟悉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定线定位提供数据资料,检查承包人的复测资料和定线放样数据成果并现场核实,报总监办审批。

8、审批承包人的组织机构、项目主管和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审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将所有审批项目的审批意见报总监办。

9、熟悉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占地和临时用地使用权及拆迁的进展情况,审批承包人的打工申请,审查和认可承包人的工作区域及运输道路。

10、审查承包人的年度施工计划,提出意见报总监办审批;审查、审批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若偏离较大则分析原因,要求承包人调整计划和采取措施,若严重滞后于计划,特别是关键路线上的工程严重滞后于计划时,要及时向总监办报告,并向总监办建议拟采用的技术、经济、合同措施。

11、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审批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对重大工程写出意见报总监办审批;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方案(如路基试验段),参与监督试验过程,审批试验总结;审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审批承包人的材料与试验,其中标准试验要写出审查意见报总监办审批。

12、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向承包人签发工作指令和函件,对不符合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工程可指令承包人返工,情况紧急或由于安全原因可下停工令,但必须报总监办备案。

13、检查承包人工程材料的来源、材料情况、材料到位情况等。

14、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及时报总监办。

15、检查核实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是否属实,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证明资料是否齐全完善。签发中间交工证书,进行工程中间计量,检查核实承包人的中间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报总监办。

16、按工程变更管理权限及规定与设计代表协商处理工程变更。及时而慎重地处理工程变更,按规定的授权范围进行审批。

17、积极预防可能导致延期与索赔事件的生产,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索赔,仔细作好记录,以备查验。按管理权限及规定处理工程延期与索赔等问题。对发生的延期、索赔、重大变更、计量支付、工程延误和其它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总监办报告。主动协助总监调解业主与承包人的争端。

18、检查工程的实际完工程度,审查承包人的竣工图纸和其他竣工资料,参加本合同段交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验收工作。

19、组织或执行上级监理机构要求的监理业务学习,交流活动等。

20、建立健全资料、计划、统计、档案、制度和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施工监理档案,填写监理日志。进行交工验收监理文件的编制工作。

21、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其它职责。

22、完成总监办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主要工艺、重点工程检查权限

1、下列项目在驻地监理、监理组检验的基础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复验或核批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或开工)。

a.借弃土场的确定。

b.填石路堤方案的批准及验收。

c.桩基钻芯、地质补钻的确定。

d.路槽、路面基层、面层的验收。

e.桥梁基础形式的改变,大桥基坑的检验。

f.软基处治的变更及验收。

2、下列项目在监理小组检验的基础上,须经监理组复验审核。

a.填前处理。

b.路基换填。膨胀土及其它非适用性材料处理。

c.软基处治的片、碎石垫层、抛石挤淤验收。

d.大中桥基坑、隐蔽工程的检验,6米以上挡墙基坑检验。

e.上跨桥连续梁或特殊结构桥跨,浇前模板、支架、钢筋的检查。

f.软基处治、填石路提、试验路段、梁板预制、吊装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试验路段、试桩报告及开工。

g.合同段第一棵桩、第一片梁、第一批不同类型的小型预制构件、第一个砼墩、台的施工方法、工艺、模板、钢筋骨架的规格尺寸。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第十五条 熟悉合同文件

(一)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统一安排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管理办法,掌握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了解业主的管理意图。

(二)阅读研究设计图纸、资料,对“错、漏、碰”和不清楚的地方要认真核对,并向业主报告。

第十六条 复查现场

(一)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所监理路段进行现场复查,了解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纸、资料逐一对照;特别是对高大挡墙,大跨径涵洞、桥梁、高填深挖路基地段的地形、地质情况必须详细核对,并作好调查记录。

(二)寻找复查原始基准点,包括导线座标控制点,水准基点,确认与设计资料中所提供的位置、数据是否相符。


(三)分析设计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比如高填深挖路基、高大挡墙、深沟涵、桥梁、路基土石方调配利用、砂石料场位置等重要工程的设计,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四)写出现场复查报告,报总监办。

第十七条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报告

(一)施工测量(复测):承包人在进场后,应认真进行动工前的各种测量,测量时必须在驻地监理的参与下进行,并将测量结果报指挥部审查。指挥部按照《南小一级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复测工作的具体要求:

l、导线复测:导线(座标)复测应采用经过校正与检验且精度符合要求的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使用GPS卫星定位仪;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施工全过程中相邻两导线点能互相通视;必须从上一合同段的最后一个导线(座标)控制点引测至下一合同段的第一个导线控制点,精度符合设计要求,相互闭合;大中桥梁两端加设永久性控制点,精度必须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2、中线复测和固定:导线复测精度达到要求后,采用座标法进行中线恢复,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恢复中线必须与桥梁相接处的中线闭合,与相邻两个合同段200米范围内的中线完全闭合。

3、水准基点的复测、增设和路线高程复测:对原设计水准点高程进行复测,复测过程中应与沿线附近的国家级水准点闭合,增设施工用水准点。高程必须闭合,设置牢固;桥位,山岭垭口,较大人工构造物附件,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均须设置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精度要符合桥梁规范要求,并设置牢固,保存到竣工验收。

4、取弃土场的测量:承包人必须对取弃土场进行地形测量,设置永久监测控制点,将平面图、纵横断面图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转报总监办审批。

(二)审查《施工测量报告》:完成施工测量(复测)后,承包人对测量结果进行系统的计算整理,向驻地办提交《施工测量报告》,驻地办根据现场复查记录进行核对,对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写出《施工测量审查报告》,报总监办审批。

第十八条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审查要求: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附篇“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要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工期安排是否考虑了雨季、交通干扰、保通措施等意外因素的影响时间。

2、工程数量与施工机械、人员的比例是否可行、合理。

3、阶段目标进度计划、整体进度计划、关键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具体、合理、可行。

4、高填深挖、大型构造物、深沟涵、大中桥等控制性工程的进度计划、人机配备、施工方案是否具体、可行、合理。

5、砂石料场是否落实,储备数量、开采能力、供应数量是否满足需要。

6、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明确。

7、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具体。

8、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有保障。

9、进度计划图表是符合规定。

(二)审查报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先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后,写出1份全面公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报告》,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求承包人修改后报总监办,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审查承包人准备工作情况

(一)审查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对承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l、质保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包括项目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到位,所到人员的资格、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试验设备、工具、仪器是否安装、调试和标定完毕,数量、型号是否满足要求:各级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制定,各项工作制度是否建立。

2、施工机械:合同条款中承诺的各种施工机械的到位情况,包括机械名称、型号、数量、生产能力、性能、完好率是否符合规定。

3、砂石材料:料场是否落实,便道是否能通行,产量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标准试验:土、砂、石材料的质量指标试验,水泥、钢材的质量指标试验(或合法试验报告)土样击实、砂浆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5、管理体系:承包人的驻地建设是否完成,行政、技术、质量、物资、财务、安全保通、后勤保障等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是否落实。

(二)审查报告:各项工作检查完毕后,写出《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报告》,说明承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状况,是否达到合同条款规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第二十条 承包人的开工申请报告

(一)上报审批:监理小组经过对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各项准备工作的审查,如各项条件均达到合同条款规定,具备开工条件,即要求承包人编制上报开工申请文件报高监办。监理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总监办公室,总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段开工令。

(二)规定:上述施工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承包人要严肃认真的完成,监理组要认真核实审查。如总监办认为某项工作不符合要求,将要求承包人重做,直到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才签发开工令,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而擅自开工的合同段,处罚违约金10万元。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施工测量控制点

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在分项工程附近增设平面坐标控制点和水准高程控制点,以便随时进行施工控制测量。监理工程师须在分项工程附近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点和水准高程控制点,作为监理工程师专用的施工监控测量控制点;监理工程师的专用控制点必须是监理人员亲自从基准点测量引入设置,闭合差达到规范要求。所增设的控制点应在通视、地表稳固,易于操作、不易被施工损坏的地方,且设置牢固。

第二十二条 分项工程施工放样

(-)承包人放样:承包人对计划施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放样,准确测量纵横地面线,确定工程的准确位置,绘制施工放祥图,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施工放样报验单》。

(二)监理工程师复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报验单》后,如填表符合要求,附件资料齐全,即组织测量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测校核。复测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否则,要求承包人重做。复测校核的重点项目:

l、地面线高程。

2、挖方边坡开挖线位置,填方边坡坡脚线位置。

3、构造物基坑开挖线。


4、地质上质状况及地基承载力。

第二十三条 分项工程施工准备

(一)承包人对计划开工的分项工程事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将相关资料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l、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技术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安排情况。

3、材料、击实、配合比等标准试验和检测报告。

4、工程材料准备情况。

5、施工机械配置情况。

6、施工方案、技术控制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二)监理工程师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

(一)《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当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施工放样报验单》后,承包人即可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

(二)监理工程师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及各项附件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监理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签批;如认为有不清楚的地方应进行现场核实清楚,方能签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经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即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分项工程技术质量交底

(一)技术质量交底现场会: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后,承包人须召集本分项工程的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机驾人员在工程现场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将施工方案、技术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工程质量处罚办法等管理规定,向有关人员当面交待清楚。承包人应邀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参加技术质量交底工作,重要工程应邀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参加,控制性工程应邀请总监办参加。

(二)设置“施工须知”牌:技术质量交底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制作一块“施工须知”牌,竖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供施工人员、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监理人员、上级检查人员对照检查监控。“施工须知”牌的要求:

l、面板采用铁皮,尺寸长1.5米1米,蓝漆喷底,白漆喷字。

2、支架采用角钢,双脚式、脚高1米,安装稳固。

3、文字内容:分项工程名称、施工起止桩号、承包人名称、技术负责人、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技术质量指标(土石方工程为最大干容重、最佳含水量、松铺厚度、边坡比、压实度标准等,石砌工程为砂浆配合比、砂浆标号、面(背)坡比等,混凝土工程为配合比、混凝土标号等,其它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施工工艺、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材料规格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承包人要严格控制各种工程材料的规格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准进场;监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材料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承包人清除施工现场;对已经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彻底返工清除。


第二十七条 施工工艺控制

承包人的现场质量管理员是施工工艺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安排懂管理、责任心强的人进行现场质量管理。现场质量管理员必须是全过程管理,按照技术人员交待的要求和“施工须知”规定进行施工工艺控制,发现不合规定的操作工艺,应立即给予纠正。技术人员要经常性对施工工程进行检查,测量监控、确保工程位置不出偏差,使工程各部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试验检测人员要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频率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和检测,当发现试验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时,必须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确认,研究处理措施。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要进行不间断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的行为要立即进行纠正,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按标准规定频率的30%以上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并加大破坏性检查力度,发现已覆盖的不合格工程,无论在什么部位均要进行彻底返工。监理工程师要加强检查力度,重点对早、中、晚易出管理空白的时段进行检查,包括工艺检查、破坏性检查,只要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对施工过程的严格监控,确保每一步操作工艺符合要求,以规范的施工工艺来保证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外观质量控制

工程外观质量是影响优良工程的主要因素之一,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理人员、指挥部检查人员都要严格控制工程外观质量,凡是外观不合格、不规范的要进行返工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处理,使任何一个分项工程的外观达到“平、直、顺、美”的要求;但处理措施和时间必须经监理和业主同意,严禁擅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序质量控制

任何一道工序完工后,承包人首先按要求对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包括平面位置、纵断高程、几何尺寸、质量指标、外观质量、地质情况等)进行自检,检测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监理工程师对工序质量进行现场复核,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对各技术质量指标进行测量校核,确认承包人的自检无误,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方能签认批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通过对每一道工序的严格检验把关,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某一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04的规定进行自检评定,基本要求符合规定,外观鉴定达到要求,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时,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员利用监理专用控制点,对各项指标进行现场测量检验校核,查对《现场工程质量检验表》,确认无误后给予签证;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问题时(包括外观质量),要及时向高监汇报,组织承包人进行复查、研究处理措施;如遇有争议问题,须报告总监办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间交工质量控制

某一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要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各项技术质量指标满足规定,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时,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土方路基(挖方)

(一)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抽检测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开挖线,核实挖方工程数量及调运线路、运距、运量,做好记录,核实签证承包人填报《路基土石方运量运距检验记录表》。

(二)废弃方的堆放地点应由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三方共同核实,按照运距最短,符合环保、水保规定的原则确定。无论增加还是减少运距,均须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三)当边地高度大于10米时,开挖高度达到5米进行一次边坡控制测量,及时修整边坡,使其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平整顺适。边坡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防护工程施工。

(四)挖方路段的弯沉值和路床以下30厘米范围的压实度必须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五)对高边坡必须设置观测点,定期观测其稳定性。

第三十三条 土方路基(填方)

(一)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抽检测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填方坡脚线,按照设计宽度每侧加宽0.5米的压实宽度进行放线施工。


(二)要求承包人填报《路基土石方运量运距检验记录表》,监理工程师对土石方调运线路、运距、数量进行核实签证。

(三)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填前处理、填挖结合部处理。

(四)土方路堤填筑应选用质量指标符合规定的土作为填料,从底到顶插杆拉线分层填筑压实,任意一层的松铺厚度不得大于30厘米,压实厚度不大于25厘米,填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厘米;在接近最佳含水量(士2%)的状态下进行碾压,压实度整层全厚度检测,每一层的检测评定结果符合标准规定;超高横坡采用先填后挖法,即整幅填至外侧高度后,再按照设计横坡挖低内侧。

(五)每填高 1米进行一次中线和高程测量控制,确保压实宽度符合设计宽每侧加50厘米的规定和平均压实层厚度不超25厘米的规定。

(六)填方填至路床高度为止,当填至路床高度后,检测平面位置、纵断高程符合规定,即开始进行清削边坡,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按设计施工边坡防护工程。边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平整顺适,护脚坡顶、涵洞帽石、八字墙、一字墙全部清除外露,坡脚以外的废土清理整平,涵洞进出口清理干净。

(七)填方路基在正式填筑前须进行试验路段填筑,施工方法和检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能正式施工。

第三十四条 石方路基(挖方)

(一)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抽检测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开挖线,核实挖方工程数量及调运线路图,审核挖方运量、运距,核实签证承包人提交《路基土石方运量运距检验记录表》。

(二)爆破方案应合理设计,严禁超爆。因超爆引起的边坡松动坍塌所增加的工程数量,不给予承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

(三)边坡高度大于10米时,分挖高度达到5米进行一次控制测量,清理悬石,采用光面爆破清理边坡,使边坡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平整顺适。

第三十五条 石方路基(填方)

(一)当填石路基压实度无法使用灌砂法进行检测的,使用碾压遍数和弯沉值检测控制压实质量,填写《填石路基施工工艺检验记录》,但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

(二)填石路堤在填筑前必须按填土路堤的规定进行施工放样和填前处理。

(三)填石路堤应采用人工逐层摆放,大石垫底,大面向下,小石上,细料嵌缝,表面平整:层厚不得超过0.5米,最大粒径不超过35厘米;使用12吨以上振动压路振动碾压10遍以上。

(四)填石路堤边坡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外观须达到干砌片石标准。

(五)填石路堤在正式填筑前须进行试验路段填筑,施工方法和检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能正式施工。

第三十六条 软土地基处治

(一)遇到软土地基应先核对设计资料,对现场进行勘查,弄清软土的性质、厚度,核对设计地勘资料与实际是否相符,设计处治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如设计地勘无误,处治方案经济合理可行,即按设计施工;否则需进行变更设计,按变更程序办理。

(二)片石垫层或换填均需要按填石路堤规定进行分层填筑碾压,最顶层进行沉降量观测检测控制。


第三十七条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一)用于过滤排水、防水、隔离土的土工织物应铺设平整、拉紧,搭头不小3O厘米,其上第一层填料应避免使用含有尖石的填料,并使用人工从中央向两侧进行摊铺,保证不让所铺土工织物发生松动、皱折、搭头错动。

(二)用于加强路基强度的土工格栅,须在平整的下承层上按设计要求铺设、接紧、固定,搭接长度不小于15厘米,并连结牢固。土工格栅上的第一层土不宜采用粗粒土,必须使用人工摊铺,从一端往另一端顺序铺筑,严禁运土车辆、机械在未覆盖土的土工格栅上行走或扰动土工格栅,使其发生松动、皱折、搭头错动等问题。

(三)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好后,承包人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查,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签证。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严禁进行覆盖。

第三十八条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

(一)检查管节的混凝土强度报告和浇筑外观,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有蜂窝、麻面、孔洞、裂纹的管节严禁使用。

(二)按设计要求认真密封接头,严防管节漏水。地下管道在覆盖之前,必须进行现场工程量检验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严禁覆盖。有通水条件的应进行通水试验,检查管道是否有漏水现象。

第三十九条 浆砌排水沟、边沟

(一)按设计进行基础开挖,监理工程师须对基础开挖进行工序检验,确认基坑平面位置、标高、尺寸、纵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未经监理检验签证严禁进行支砌。

(二)边沟施工时,应采用定形内模架进行控制净空尺寸。

(三)监理人员每200米进行不少于2点的破坏性检查,包括断面尺寸和施工质量的检查。

(四)严格控制外观线形,做到直线助顺直,曲线段圆滑,过渡段顺适,特别是外帮顶内轮廓线和内帮顶外轮廓线必须顺直、圆滑、顺适、平面不得有折点,纵面不得有起伏;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或返工,直至达到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不准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五)设有盖板的边沟,完工后须经监理工程进行检验后方准安装盖板。盖板要求浇筑规范,表面平整,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安装稳定,接缝稳合无高差;板顶与内沟帮顶平齐无高差,板顶大面无起伏。麻面、缺边、裂纹、漏筋、翘曲的盖板不准使用。

第四十条 盲沟

(-)基坑开挖完工后必须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监理工程师对基坑尺寸、沟底标高、纵坡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同意进行下道工序。

(二)排水材料填好后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监理工程师对填料规格、质量、厚度、排水效果进行检查确认后,方能签字同意进行下道工序。

(三)土工布覆盖好后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监理工程师对覆盖物的规格质量宽度、搭接头、平整度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对盲沟进行中间交工验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之后,方能进行回填。

(四)确保盲沟排水畅通。

第四十一条 急流槽、跌水

(一) 防止路面溅水,路基上边坡设置急流槽而不设跌水坎。

(二)上边坡的急流槽须设置于地表面以下,即沟帮须与坡面(或防护坡而)平齐,不设台坎,沟深一致,沟帮顺直,沟底平滑,抹面平整光滑。


(三)基础开挖好后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对断面尺寸、顺直度确认无误后,方准进行支砌。

(四)确保沟底沟帮不漏水。

第四十二条 石砌、混凝土挡土墙

(一)挡土墙是公路工程中使用最多的构造物之一,挡土墙的稳定直接关系到路基的稳定,因此,对挡土墙的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确保每一段挡墙安全、稳定。

(二)监理程序:

1、检查“施工须知牌”是否按规定设置。

2、检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称职。

3、检查现场地形、地质情况是否符合设计。

4、检查砂、石、水泥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砂浆拌和机是否到位。

6、检查基坑地质情况,平面尺寸、基底标高,基坑工序检验审批。

7、旁站检查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

8、检查外观质量。

9、现场质量检查。

10、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11、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三)施工质量要求:

l、认真进行施工放样,对地形、地质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按设计图放样施工。如地形、地质情况有误,需要增加或降低高度,或改变结构形式,需按变更程序办理。

2、基坑应按规范规定的合理边坡进行开挖,开挖过程中出现松软土质应采取支挡防护措施,尽力避免基坑坍塌。由于基坑坍塌所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不给予承认坍方数量。

3、使用长杆贯入仪、触探仪等仪器进行基坑承载力测试,对基坑土进行颗粒分析试验,结合经验判定基坑的承载力。当基坑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规定值时,必须进行设计变更,采取加深、垫层、换填、扩大、桩基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基坑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墙身高度大于6米的挡土墙基坑,高监应进行现场验收;墙身高度大于10米的挡土墙基坑,总监办应进行现场检验;各方意见不一时应邀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基坑是挡土墙稳定性的决定因素,因此,对基坑承载力的检测判定和基坑处理技术方案要特别慎重,特别是高大挡墙的基坑检验处理,不得有丝毫松懈和马虎。

4、当使用整体式混凝土基础时,应取多组混凝土试件分期试压,混凝土强度达不到15Mpa规定时不能进行支砌加载。

5、严格控制砂、石、水泥材料的质量,砂的级配、强度、含泥量,石料抗压强度,水泥质量指标均要符合规范要求;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

6、严格控制施工工艺,确保砌体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机拌砂浆确保强度,砂浆饱满无空洞,分层错缝座浆挤浆;镶面石加工规范两走一丁,上下面平整不得塞垫小石;一层镶面一层填心,填心石大面向下,严禁灌浆撬动;立架挂线支砌,背坡一律做成平面,严格控制坡比;沉降缝上下垂直,缝宽一致,横向全断面贯通;泄水孔标准规范(宽5cm10Cm),排水畅通;大面平整顺适,沟缝规范美观。镶面石的尺寸规格及加工要求必须符合《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7、挡墙完工后须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评定结果达到优良时,方准进行墙背回填。挡土墙砂浆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的80%不准进行回填。墙背回填按“三背回填”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 路基边坡锚喷支护

(一)边坡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签证,不得进行锚喷支护施工,包括边坡比、大面平整度、顺适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悬石、松石清理干净。

(二)按设计规格、间距、深度设置锚杆和钢筋网。

(三)不允许钢筋与锚杆外露,不允许混凝土开裂脱落。

(四)喷射机具性能保持良好状态,带病机械不准使用。

(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按规定取样试验,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六)按规定进行锚杆拨力检测,拨力达不到规定不准喷射混凝土。

(七)凿孔检测喷层厚度,检测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八)混凝土表面密实,光滑整洁,大面平整顺适,不得有突变。

第四十四条 锥坡、护坡

(-)锥坡、护坡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被背填土必须进行碾压,且压实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避免填土下沉护坡开裂变形。

(三)石料质量规格符合规定,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定,砌体咬扣紧密,支砌无破缝。支砌面平整顺适,勾缝美观无脱落。

第四十五条 砌石工程(石砌护坡)

(一)边坡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签证,不得进行石砌护坡施工,包括边坡比、坡面平整度、顺适度,均应符合要求。

(二)石砌护坡表面与设计断面边坡线平齐、不得超出设计边坡线。

(三)在支砌前必须对清削好的坡面进行检测控制,检测结果经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认可后,方能进行支砌。

(四)砌石错缝,座浆挤浆,砂浆饱满无空洞,砂浆强度符合设计;厚度尺寸不小于设计,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大面平整顺适,勾缝美观无脱落,砌体边缘不外露。

第四十六条 拦砂坝

(一)核对设计位置是否合理,应按照“砌体数量少,挡土数量多”,即拦土数量与砌体数量比最大的原则确定拦砂坝位置。

(二)按照“经济、合理、安全”的原则,结合地质情况验算、确定断面尺寸和高度;不能盲目施工,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把关。

(三)确保基础埋置深度和基坑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涵洞及通道工程

(一)涵洞及通道工程开工前,应根据设计资料做好现场核对和勘察,如涵洞位置、流水交角、农业灌要求,以及行人和机动车通行能否满足当地交通的要求等,如发现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补测和重新核查,办理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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