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总承包方式的决定性因素
工程的采购到底应采取何种形式? 笔者认为主要取决于五个主要方面的因素:工程的性质、业主的选择、承包商的能力与可用资源、资金来源以及法律规定。
1.工程的性质
一般说来,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适合于石油、化工、电力、冶炼和交通等部门的项目。这些项目的技术特点,决定了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方式要比其它方式好得多。另一方面,上述项目,业主即使参与,作用也不大,必须依赖承包商的经验与专业特长。
高技术项目,例如生物制药、微电子、医疗设备、洁净车间、智能建筑等项目也特别适合采用设计-施工合同。因为这类项目有技术秘密要保守,善长此类项目施工的承包商也不多。
我国的一些大公司,例如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等在海外就承包过若干这样的大项目。
有些简单、重复的项目,不论大小,只要无须业主过细地参与设计和施工过程,就适合采用设计—施工合同。例如成排的住房、快餐店、停车场、仓库等。
设计—施工合同也适合于小项目,小公司也可以为业主提供设计—施工总承包服务。小工程更容易成功。没有总承包经验的公司,可以从小工程开始,为业主提供设计—施工总承包服务。这样做可以迅速树立信心,建立和锻炼队伍,为承揽大型项目积累经验,加快进入总承包市场的速度。总之,中小建筑企业搞总承包应当循序渐进,从小项目开始,不能急于求成。
设计-施工不但适用于整个项目,也适用于项目的某些部分。例如,防火系统、墙面和支撑设计式样、自动环境控制系统可由专业分包商签设计-施工合同,然后由总承包商纳入到整个项目之中。专业分包商的设计由设计单位审批,由有关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论证。
顺便提一下,设计采购施工中的EPC是英文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缩写。Engineering就是“设计”的意思。当“设计”理解时,Engineering与同样可理解为“设计”的Design的含义大不相同。一般说来,Engineering指根据制造、加工等方面的科学与工程原理对机器、设备、装置、系统等的机理与流程等方面进行设计;而Design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划分、功能布置、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以及外观进行设计和审美与艺术的处理。从这种区别中可以看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一般不适合建筑工程的采购。
2.业主的选择
设计-施工、设计—采购—施工和交钥匙合同在发达国家出现并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主要有两个原因:大量新技术项目快速出现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设计-施工合同可由一家公司完成规划、设计、施工、试运行的全部工作,避免了设计与施工由不同的公司承担时常发生的大多数矛盾。由于设计和施工均由一个单位负责,因此也节约了时间,便于边设计边施工。
但是,对于建筑物,特别是公共建筑,不适合用设计—施工合同。因为,这种工程对于建筑设计的要求高,而设计水平高的建筑师绝大多数都是独立开业的(这是我国设计单位改革的方向),他们没有能力为业主提供施工服务。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建筑公司都没有能力提供这种工程业主所需要的设计服务。反过来,历史悠久的设计-招标-施工安排却为此类业主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能够满足业主高质量的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要求。
3.承包商的能力与可用资源
如果承包公司自己能力不够或缺少专业技能,或者不能通过分包或合营获取自身所缺乏的技术和能力,就不宜采用这种合同。设计-施工项目的分包需要特别重视。专业承包商,例如暖通、防火、挂板等承包商对于项目需要何种设备、如何注册和领取许可证等各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他们是工程设计方面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上述分包商必须十分谨慎地研究项目技术要求说明书,明确自己在设计工作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但就建筑物的建造而言,我国目前在设计和施工两方面都令人满意的企业极少。多数房屋建筑的业主都愿意选最好的设计人,最便宜、质量最好、干得最快的施工企业。总承包难以做到这一点,若用于所有的项目,就限制了业主的选择。
4. 资金来源
采用设计-施工或者交钥匙合同对于业主的优点之一是项目所需资金可由设计-施工承包商垫付。竣工后返租给业主的设施就是如此,具体有库房、发电设施或商业办公楼等,这些设施在租约期满时所有权全部交给项目业主。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2001年取得了巴基斯坦成品油管线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对于该项目,有5家国际大公司竞争。中油工程公司并非实力最强,但是该公司向业主承诺为该项目提供资金。于是,业主在评价商务标时将中油工程公司列为第一名,使其最终中标。经过中油工程公司的积极努力和多方面争取,取得了我国政府的批准,从中国进出口银行取得了9900万美元的卖方信贷,为业主提供了该项目急需的资金。中油工程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这一总承包合同,使该公司能够优先在我们国内为该项目采购数额高达4534万美元的材料与设备,占项目国际采购总量的一半。
5. 法律制度
承包者一旦与业主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就获得了选择与安排设计和施工,甚至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的权利。也就是说,具体承担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不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对于这种情况,各国(各州)法律的态度不同。在设计—施工承包方式发源地美国,就有一个Brooks建筑师/工程师法案,该法案要求政府项目的业主在为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项目采购设计服务时不引入竞争机制。根据该法案,政府让设计单位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他们是否胜任,能否满足要求,然后进行评选,从中选取最优者,最后同中选者商谈公平合理的价格。美国许多州制定了类似Brooks法案的州法律,使设计-施工合同很难推广。例如,佛罗里达州某法院就否决了该州某市公共住房项目的采购程序。遭到否决的采购程序允许报价最低的承包商为该项目选择一位设计人员(该项目实际上使用的是设计-施工合同)。法院认为该程序未保证市政府支付的设计费是通过竞争确定的,不公平,与政府政策抵触。法院还认为采购程序未保证该项设计任务是由最好的设计单位完成的。
尽管Brooks法案有不少问题,许多联邦政府机构不但选用了设计-施工合同,而且还发现这种合同给联邦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例如,工程兵部队在军队住房项目上使用设计-施工项目取得了很大成功。他们的做法是对有关法规进行了具体修改,使这种方式合法化。
现在,美国很多州已经允许某些项目的采购使用设计-施工合同。当然,他们对此也施加了某些限制,例如项目的事先规划或设计要由注册建筑师批准。其它一些地区还通过了有关法律,使本州的Brooks法案不适用于设计-施工合同。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如果认真执行该法的规定,则设计-施工、设计采购施工和交钥匙合同就是非法的。否则,必须对《招投标法》的这一条进行修改,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解释。
对工程总承包中设计的理解
对于承担工程总承包的建筑企业,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任务。但是,何为设计,我们的理解还很不一致。
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很多施工承包商都承担一部分设计工作,主要是施工图设计,但不限于此。我国所谓的施工图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发达国家和国际建筑市场上的“详细设计”。
详细设计既可以由设计单位,也可以由施工承包商承担,具体要看工程的需要和承包商的能力。国外的施工图在多数情况下就是我国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绘制的、供一线工人在作业中使用的大样图。
国际建筑市场上很多业主在设计做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时,就开始选择施工承包商,以便“边设计,边施工”,尽快完成工程,迅速取得效益。在开工之后,再由设计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供必要的详细设计文件。
就承担的设计任务而言,国际建筑市场上承包商所起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合同图纸施工
业主在选定承包商之后,承包商就必须按照合同文件中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承包商经常会向业主和设计者指出图纸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合同规定承包商承担工程的全部和部分设计
业主在招标前的资格预审中或以其它方式考察和了解投标人的设计能力。施工能力不相上下的承包商,设计能力强者竞争力就强。当合同规定承包商承担工程的全部和部分设计时,业主会在合同中设立激励机制,让承包商分享优化设计的成果,使其不但能从自己施工方便的角度,也能从为业主保证工程的质量、降低成本和加快进度的角度优化设计文件。
3.招标文件中请投标人提出自己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招标者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有些时候会主动请投标者在投标时另行提出与招标文件不同的设计。只有满足招标者的功能和技术要求,且花钱少、耗时短,能够保证质量的设计才能战胜竞争对手。这种竞争方式的结果,能够为招标者、投标者以及整个国家都带来好处。
4.设计和施工均由一家单位承担
这种方式在理论上对设计和施工承担者所具有的激励作用最大,能够激发承包单位尽最大的努力优化初步和施工图设计。任何真正为自己利益考虑的业主,都喜欢质量好、花钱少和进展快的设计。因此,优化设计可以大大提高承包单位的竞争力,使其容易战胜竞争对手,获得工程合同。
由于我国大部分设计和施工单位目前仍然单独经营,处于建筑业生产价值链中不同的地位,利益各不相同。对于设计分包单位,要想调动设计人员优化设计的积极性,就必须让他们实实在在地分享到设计优化后的好处。即便同属于一个(集团)企业,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利益也是不同的,也必须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单靠行政命令是不行的。
5.施工图设计单独招标
在由业主选择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之后,业主或设计单位再通过竞争方式另行选择施工图设计单位。选择的标准,不能单看设计费的多少,而应当首先看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出来的预算的多少,是否便于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以及施工时间的长短等。这种方式也能够很好地调动设计人员优化施工图设计的积极性。施工单位当然应该参与这种竞争。
只有正确理解承包商在工程设计方面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并正确地加以区别,施工单位才能胜任工程总承包中的设计任务。
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讨论已经有多年。在这一过程中,始终有“以设计为龙头”和“以施工为龙头”的两种见解和主张。到底应以谁为龙头,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没有必要继续争论。但是,以笔者之浅见,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单位,都应当全面认识建筑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我们过去忽视了占据建筑业价值链上游地位的设计环节,没有能够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及时抢占咨询和设计这一龙头市场。我国多数企业在国外只充当了施工分包的角色,错过了我国设计人员在国际咨询、设计市场上经风雨见世面、拼搏锻炼的宝贵机会。
要提倡工程总承包,就必须将注意力的重点转移到咨询、设计方面来。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可能总是扮演中心角色。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内外建筑市场上的业主要求越来越苛刻,他们希望的是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工程,要求的是创新。独特和创新要由设计人员做先锋。设计人员的独特创意是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上获胜的关键。
另一方面,设计人员也应当改变观念。十几年来,由于监理以及其它制度方面的原因,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中的作用日益减弱。工程总承包要求设计人员同施工人员和业主建立密切合作的“团队”,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工程总承包边设计边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的优越性。因此,设计人员不但要经常“下工地”或搞“现场设计”,而且还要在必要时代表业主管理施工合同。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的管理者应当重视这种工作,改变设计和其他技术人员的业绩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在员工的业绩评价中,应当重视技术人员参与经营、与业主和施工单位合作的业绩,提高设计人员与施工人员和业主密切合作的积极性。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应当做好国内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紧密配合起来,在国际工程总承包市场上争取更多的项目和合同,实现中央政府“走出去”的战略部署。各个部门之间要互相提供机会,以求共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务必不要再互相压价、做“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傻事。
另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企业在总承包方面占有优势。我国政府应当在WTO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在总承包市场上尽可能地保护国内建筑企业。否则,国内企业不但不能进入国外总承包市场,反而会将国内的总承包市场拱手让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都将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建筑业也是这样。近几年来,许多国外的设计人员或设计公司,打入我国设计市场。但具体的设计工作却是由我们国内的设计人员完成。这就是外国公司为降低成本而利用“外部资源”的具体表现。
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外部资源已经很容易为我所用。将居住在地球不同地点的业主、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咨询人员组合起来,建立“虚拟”的项目班子已非难事。因此,总承包比历史上任何时候更容易实现。互联网以及适合于网上使用的设计、施工和管理软件,可以大大提高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足的企业承包设计—施工合同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设计和施工脱节的建筑业结构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缺乏为业主提供设计—施工服务的资源的我国建筑企业完全可以利用上述的通信和电脑技术和手段,同国内外其他个人或公司建立联系,取得信任,建立“虚拟”项目班子。这样做,不但可以大大降低成本,并因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和组合资源而大大提高为业主提供的服务质量,而且还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学习、成长和壮大。
在这方面,务必要转变观念,千万不能受“大而全”或“小而全”、凡事都自己干的“小农经济”思想的束缚。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在的建筑企业的竞争力不是体现在“自己”力量的多寡和强弱,而是体现在组织、协调和利用日益丰富的资源的能力上。
建筑企业应当通过实践设计—施工总承包,重新认识自己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角色、任务、作用和地位,重新认识我们面前的竞争形势,重新制订自己的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