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来说,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
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
对于那些具有很强社会性的项目——如交通或能源项目,BOT是一种非常理想的融资方式。
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通常是由项目东道国政府或它的某一机构与项目发起方或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移交给后者。但并不是所有的BOT都需要政府亲自出面。中国的沙角B电站是以BOT方式进行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的特许权就是通过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中国企业和在香港注册的合资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授予的。
最后,如果项目专设公司是完全为了从政府那里拿到项目而设立的,而它又要承担相当的法律义务,那么政府就希望项目发起方对专设公司给予一定的担保和支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在运用BOT方式时项目经营公司必须确保以下事项:(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提供足够的服务;(2)达到有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3)对消费者和用户的收费是合理的;(4)经常对机器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使它们能够正常工作并达到必要的安全要求。
同样,项目发起方也希望政府能在某些情况下对项目给予照顾和扶持,譬如为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公路、电力等)或保证项目的换汇需求等。它们也会尽可能地得到政府的某种许诺,保证政府方面不会做出违背协议或其它对项目不利的事。
在BOT中,贷款银行同样是项目融资这台大戏的主角之一。特许协议对项目风险的分配起很大作用,政府和项目公司在就此协议进行协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贷款银行对协议可能作出的反应。由于在BOT中东道国政府一般不直接同贷款银行发生联系,但它们双方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项目发起方应该充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矛盾,做好它们的协调、沟通工作。
一、BOT结构的示意图
第一步: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步:项目专设公司与承建公司签署承建合同并得到承建商与设备供应商的担保银行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经营方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第三步:项目专设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商业银行为出口信贷作担保同时得到项目本身的资产担保。项目本身可以用来作担保的资产包括:销售收入、保险、特许协议和项目协议等。
第四步:进入经营阶段后,专设公司把项目收入(比如:依照销售合同所得的销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桥梁的通行费等)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BOT项目的生命周期
(一)项目的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
1.筹备阶段
2.建设阶段
3.运营阶段
(二)筹备阶段
1.始于项目的筹划
2.止于建设资金的落实
3.这一期间的费用由项目发起人负担
(三)建设阶段
1.始于建设资金的落实
2.止于工程施工的完毕
3.这一期间的费用通常由银行负担
(四)运营阶段
1.始于商业经营
2.止于项目的关闭
3.这一期间的费用由项目公司从项目的经营收入中支付
三、操作实务——沙角火力发电厂
在中国,比较早地使用有限追索权融资方式的项目是投资为42亿港币的沙角火力发电厂,该发电厂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该项目是由中外合作开发的,中方是负责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事项的政府部门,外方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由中国、香港、日本三方参股的专设公司。
根据合作协议,专设公司负责签订建造、供货和售货合同,并负责筹集外币。发电厂建好后,专设公司进行十年的经营,在经营期内承接项目的债务、费用和收入,经营期结束后把发电厂移交给中方。这就是一个典型的BOT结构。
厂房的建造和设备的生产是由香港和日本的公司组成的集团根据“一揽子承包”合同来实施的,资金由日本卖方信贷提供,施工分期付款的拖延问题由商业银行集团提供担保。采用卖方信贷是为了获得便宜的固定利率贷款,商业银行为此项贷款提供集体担保。专设公司所需要的其它贷款由商业银行集团来提供。
在开始的阶段,项目由一些国际上较有名望的电力公司来经营(其中应有一家公司对当地员工进行培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财物的损坏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上了保险。
项目投产后,中方以固定的价格向电厂提供煤炭,并根据购买协议以事先商定好的价格收购一部分电力,项目出售电力的收入正好可以支付经营费用、债务清偿和项目发起方的投资回报。中方的购电责任已由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担保,并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出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