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投资人招标文件可参考范本

   2011-04-19 34760

  为加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管理,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招标人可参照范本,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相关人士介绍,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践经验较少,已完成招标的招标文件特别是其中的特许权协议基本处于探索阶段,示范文本的施行有助于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进一步规范社会投资行为。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对引进社会资本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需求不同,经营性公路项目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预期收益的不同影响着潜在投资人的多少。因此,示范文本不强制性推行使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特许权协议中明确对于投资人的优惠政策承诺;针对征地拆迁工作,提出采用项目公司负责或政府负责或招标人确定的其他方式。

  据悉,招投标投诉大部分是由双方对废标条款理解存在分歧造成,为杜绝随意废标现象,示范文本明确要求招标人将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以醒目方式集中写在“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或“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并对废标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了认真推敲,力图清晰、易懂、无争议。

  增加合同谈判环节,也是示范文本的一个特点。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或者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前,签约双方可进行合同谈判。谈判内容仅限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明的对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条款的建议,或者在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约双方不能对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资规模、技术标准、项目通车时间、项目建设质量、未来运营承诺等)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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