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化的保证金,企业难过的坎

   2006-11-20 不详 佚名 12880

  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招标投标法》就是建筑市场上一把规范买卖双方具体行为的“双刃剑”。《招标投标法》实施几年来,在杜绝暗箱操作、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无人管的业主正不断扭曲着这把“公正”之剑。最近,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的部分企业行业形势座谈会上,与会老总纷纷对当前建筑招投标市场愈演愈烈的保证金问题深恶痛绝。其情其状,已到非治不可的地步。

  招标?敛财?一道越垒越高的门槛

  建筑工程,由于投资动辄百万,甚至上千万,投标单位的信用举足轻重,因此投标前和中标后的保证金,便成了业主们考察投标单位实力与信誉的第一手段。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于2003年5月1日起实行。文件首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同时文件强调:“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且,“招标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然而,一家有女百家求,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买卖平等几成空谈,你不做他做,要价多少买家说了算。于是,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投标保证金越押越多,由原来的几万、几十万,演变到上百万甚至数百万不等,保证金由占工程款的百分之几,发展到30%甚至百分之50%之巨,远远超出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额。而且,这种“一家说了算”的做法,绝大部分都摒弃了有关银行出具保函的作法,伸手都要现金,其作用早已失去了原先考察投标单位实力与信用的意义。而且,招标单位本应同时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却早成一纸空文,无人敢提。2003年6月11日,某市新立项的一个工业园,便在省城的一家大报上堂而皇之的刊登出招标公告,凡参加竞标的企业,必需首先交工程保证金1000万元,(自公告即日起汇入****中心);工程中标后,“中标单位必须垫付全部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付款30%,剩余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也就是说,施工单位要接这项工程,首先得贡上1000万元保证金来投石问路。有幸中标,不仅没有分毫预付款,施工方还要全额垫款建起工程,而且所垫款项更要在业主白白享用一年后,方逐步收回。且不说这种做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严重相悖,就是连市场经济的起码准则也弃之千里万里。不可思议的是:对这种公然违法的现象,政府竟然无人过问。对此,一些参加座谈会的国有企业老总气愤地说:“现今业主不投一分钱就可以开建一个工程,他们把所有的风险都转嫁到施工单位头上,好像法则就是他们定的,根本不按市场规则办事!”“像我们这样正规的省级大型施工企业需完成年产值7个亿,按40%的中标率计算,要投标18个亿的项目,以每标交30%的投标保证金论,一年需4个多亿现钞对付,这无论使出什么本事也难以达到。所以,许多工程我们只能眼睁睁看着被一些实力远不如我们的小单位或包工头拿走,而我们只能在半死不活中挣扎,国有优势资源被白白浪费。”据了解,由于业务难接,一些大中型国有施工企业长期处在半停工状态,经济效益每况愈下,企业职工寅吃卯粮,轮岗下岗频繁,广大员工长年生活在贫困线下,有的企业穷得连改革的成本都拿不出。

  执法?查处?一个颇为尴尬的角色

  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政府主管部门也早有察觉,可有文件、有案例,主管部门为什么不查呢?对此,作为一方主持的行业管理者也有难言之隐。据了解,近些年,招投标管理部门也查处和制止过几起明目张胆的业主,但大多数甲方还是采取暗渡陈仓的手法(上面所举案例还属少见),如逼迫投标单位立下自愿交付保证金的字据,日后查起来也属于愿打愿挨的事。其次是施工单位发牢骚的多,报上来的少。许多吃亏企业怕得罪业主,明知不合法也只得忍气吞声,最多发发牢骚,真正向主管部门举报的却少而又少。再次,业主逼施工方立下阴阳合同或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本次部分施工企业座谈会后,笔者曾向一位在会上慷慨陈词的某集团老总约稿,却遭婉言谢绝,原因是“怕得罪方方面面”。如此,民不告官不究,一切也就顺理成章了。最突出的是处理难。即使有那么几个鸟撞到了枪口上,由于人有人路,蛇有蛇道,况且个大的还有“招商引资”保护伞,结果等不到扣扳机,就得“一切行动听指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执杖者们常常处在一种非常尴尬的位置。

  治标?治本?一场不得不打的硬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筑业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经济组成部分,其产业走向影响国家整个经济步伐。最近,建设部作出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的部署,江西,该如何借这次东风拔一拔插在施工企业喉咙里的这根顽刺呢!参加本次座谈会的政府代表和施工企业纷纷提出整治之策,治标治本,各有千秋。

  治标——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纵观江西省目前的建设市场,法规不可谓不全,管理部门不可谓不齐,各自职责亦不可谓不清,但为什么此风愈演愈烈呢?说白了,就是该认真执行的法规还没有在建设领域各层次认真的贯彻落实,或者为了一时短期的利益而投鼠忌器。企业的问题最终是社会的问题,如果大家上下都能依律行事,顽症的治理应指日可待。

  治本——实施最低价中标。从实践中证明,目前的招投标方式,由于人为因素过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各行各业要求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呼声日益增高。为此,建设部适时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要求7月1日起在全国强制施行——这就是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借鉴了国际通用作法,取消现有的人为因素,以投标者中最低价中标。据专家分析,这种做法具有10大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实现从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从消极自我保护向积极公平竞争的转变;二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三是有利于风险合理分担,促进市场主体各方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工程拨付款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五是有利于标底的管理和控制;六是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七是有利于工程索赔的控制与合同价的管理;八是有利于建设单位合同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九是有利于节省招投标时间,避免重复劳动;十是有利于工程造价计价人员素质提高。从已经实施了这项政策的厦门、北京、深圳等地看,其效果是好的。尤其是厦门,自4月1日提前运作以来,对进入招投标程序的20多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规范,共开标10项,没有发生一例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及挂靠投标等现象,对招标、开标的工程争议和投诉也少了,使招标活动更加公平、公正,所有的工程造价在承诺保证工期、质量目标的前题下有大幅度降低。在已开标的10项工程中,工程预算控制价34049.78万元,总中标价25925.77万元,降低工程造价8124.01万元,中标价比工程预算控制价平均降低23.86%,并彻底解决了市场门槛扭曲现象。

  但好事多磨。由于建筑市场尚不成熟,以及该法规本身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这项标准真正在江西省实施起来还有待时日。正如参加会议的政府和企业代表所说的:目前竞争已经激烈,新法实施后如果保证金问题依旧,竞争将更加惨烈。

  保证金问题像一面镜子,折射出当今社会、市场、经营者素质甚至政治文明的诸多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保证金问题是涉及职工生活、企业发展、行业兴旺的大事。谁来管一管?王水华

  编后:

  “药”在何方

  有“妙手回春”的好药,但就是不治病,原因就是有病的人死活不吃药。在建筑市场上,这个“大病人”就是相当数量的业主。规范市场必须要先抓业主行为的规范,这已经成了大家的共识。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国家出台了种种法律法规。但仿佛再好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彻底管住业主。只要你有政策,我就有对策,你奈我何?本文又是一例。

  本文中叙述了施工单位的又一大苦处,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法律规定了投标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但现在超过了多少倍也没有人来“见义勇为”。不但该管的人不管,更可悲的是受害的人还不敢说。

  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从某一角度说更可怕,这是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江西建设厅和该省建筑业协会办了一件好事,针对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召集大家研究一下,形成个意见,向各有关方面呼吁。我们企盼人大站出来查一查,我们企盼政府出来管一管,我们企盼业内人士团结起来,自己拯救自己。总之,一万个纲领,抵不上一步实际的行动。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论文
推荐图文
推荐论文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津ICP备20006083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