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之探讨

   2006-11-20 不详 佚名 1214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基本建设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投资渠道的多源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方式的多样化、投资决策的分权化到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施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这些都有利地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从建筑业经历的多次改革来看,对建筑市场的灵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都涉及不深,还缺乏从根本上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问题。
1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工程造价的形成缺乏市场机制
建筑业的招投标制虽然在建立市场价格机制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在计划价格的基础上实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施工单位的自主报价,所以目前的市场价格机制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价格机制。
由于政府尚未能彻底转变职能,存在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另外,由于招标信息不充分等原因,造成建筑市场透明度差、缺乏公平竞争性,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造价形成过程的合理性。
1.2建筑业价格体系同建筑业的资源分配优化相脱节
我国建筑市场供给能力总量多年来一直大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建设的需求,指导价格水平理应呈下调趋势,但由于建筑产品的价格历史欠账过多,人工费、机械费等远低于消耗,所以形成价格经常上调的局面。这种上调的结果,实际上使价格信号失真,导致刺激建筑业供给能力总量进一步膨胀。
我国目前的工程价格机制是通过定额配价(及发布价格信息、指数调整等),价格长期固化在定额之中。这种“量价合一”形式的定额概预算制度,是对工程实施“半管制”。这种工程价格管理机制不可能达到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建设市场供求关系的目标。另外,定额水平相对较高(符合一般国有企业的水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但由于工程价格存在较大的获利空间,从而使新的供给不断扩大,再加上配套措施不健全,这种办法实际上鼓励投资企业优先选择低价的乡镇企业,加剧了建筑市场的膨胀和无序竞争。
1.3造价信息工作落后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能否及时、准确地捕捉到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占有竞争优势和取得盈利的关键。在国外,政府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以供各类估算师对政府工程的估算作参考。同时,社会咨询公司也发布价格指数、成本指数等造价信息来指导工程项目的估价。
2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途径
2.1建立市场价格管理体系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实行的定额定价制度,即“量价合一”的计价方法,标底按定额编制,投标价高于或低于一定程度即为废标,其实是变相地管制了工程价格。以市场为取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并不是反对定额中消耗标准部分,相反地,这部分是宝贵的成本资料,是政府、业主控制投资、承包商控制成本的重要依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的改革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的计价模式,这种模式就是制订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给出统一项目划分下的各项目的消耗标准,在招标时,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各承包商根据自己的实力,按照竞争策略的要求自主报价,业主择优定标,以工程合同使报价合法化,施工中出现与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况或工作量,据实索赔,调整支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控制、动态管理。
建立市场价格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编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建设标准和造价指标;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建立造价数据库;实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大力发展社会工程造价咨询业。
2.2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国际上许多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经验表明,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实行科学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成功所在,因此在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中,应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应包括如下方面: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库并建立多渠道的信息发布体系;大力发展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业;建立和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2.3引进新理念,促进观念更新
在我国的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往往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作为完全对立的利益主体,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矛盾突出,虽然有各种相关的计价规定、定额和管理办法等,但对文件的解释和理解难达成共识,合作关系紧张,给工程结算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在长期的工程实践中,人们从单纯的合约关系,发展为对双赢理念的认同。所谓双赢,即合作的双方(或多方)通过共同合作实现各自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赢家。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引入双赢理念,即投资者达到预期收益,承包商获得合理的期望利润。例如,虽然从合同上讲,业主(工程师)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帮助,但从工程建设的大局来说,业主帮助承包人也就是帮助自己,这样,不仅可以免遭或少遭损失,从而避免或减少索赔,而且承包人对某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机会,还可以基于友好考虑而主动放弃。达到双赢,对投资者和承包商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业主的投资估算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以至业主最终选定承包人,要求参加这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代表,都要有冷静的头脑、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要实现双赢,投资者与承包人不单纯是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具有了共同获利的合作关系。因此,要求双方合作的经济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另外,按国际惯例和成功经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委托专业中介咨询机构,可以保证双赢模式的实施。
目前,国际上开始探讨一种新的合作关系,即“伙伴关系”。尤其是英国、香港等地,正将这一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中。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订立合约的双方,通过各自的代表,商定共同的目标,找到解决争端的方法,分享共同的收益。
3结束语
搞好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还要继续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行和完善项目法人制度,借鉴和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国际惯例,继续推进计价依据的改革,继续健全和完善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继续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规范和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在建立市场价格机制的同时,把握均衡价格,推行限额设计,加强对索赔与反索赔工作的管理,引入“双赢”理念和“伙伴关系”理念,强化从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是搞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不可忽视的内容。

(转自项目管理网)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论文
推荐图文
推荐论文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津ICP备20006083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