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实行无标底招标

   2006-11-20 不详 佚名 12320

  工程项目招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声称本地工程招标投标率已达到100%,但据国家有关部门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只有4%,96%的项目招投标"失灵"。国家投资项目尚且如此,地方投资项目就可想而知了。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并于5月1日起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就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适用的情况、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标底编制、联合体投标、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以及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非常突出的标底问题,《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新颁布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办法》明确了项目性质的招标范围。在过去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前提下,变为只要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办法》细划了各级职责分工。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办法》取消了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的做法。特别强调,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对有标底的招标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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