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几点思考

   2006-11-20 不详 佚名 12920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开放,建立起市场竞争机制,在2001年1月l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在国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使用国家投资和外资的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同时,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的其他建设项目,这对于繁荣、规范我国建设市场,打破地区、行业的限制和保护主义、维护各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主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l、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可以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商,相应地这些单位也可以凭自己的经济实力、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自由竞争,特别是实行公开招标的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如公路、水利、港口、机场等建设项目,云集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一流设计、施工队伍,一个项目少的十几家,多的上百家参与竞标,甚至出现十几家竞争某一标段的情况,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打破了地方的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为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提供了条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2.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招投标,切实执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是工程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关键。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情况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建设项目没进行招投标或只是形式上搞了,而实际上违规操作,使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参与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导致事故的发生,四川奉江的“彩虹”桥垮塌即是最为典型的例子。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激烈的竞争,可以选择到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和承包商,还由于招投标活动的透明性,能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和黑幕交易的发生,使工程项目的质量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可靠保证。

  3、通过公开的集中竞标,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使招标人能在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情况下,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工程项目和服务,从而能够合理地使用投资、节约资金,维护投资人的利益,这在发达国家已是普遍的事,在我国实行以来,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有关统计,通过招标,工程项目的节资率平均在3%左右,工期还可缩短10%,大大提高了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使工程造价、建设周期趋于合理,同时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4.通过招投标活动,还可极大地促进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提高企信誉,增强竞争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科技投入,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过调查了解,凡经过投标承揽了大中型工程项目和相关服务的企业,大都是比较规范,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技术、设备力量比较强,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实力。特别是承揽外资项目,如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还能使中标企业了解国际运行规则,熟悉有关管理和法律规定,像“菲迪克”条款等,为企业以后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广泛参与国际工程投标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虽然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试行建设工程招标制度已多年,并于1999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但不并是说我国就此已走上正轨,招投标活动就都规范起来了,相反,正是因为建设工程领域广泛,投资金额大,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存在着种种不合规的问题,有的引发经济犯罪,有的因为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所以,才特别需要从法律的高度来进一步约束工程招投标中的行为,加以强制规范。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人为违规的现象:

  l、还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从大型基础设施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看,不管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总可以看到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区或行业的施工单位的身影,有的实力明显不如众多的投标单位,但还是要特别保留一些标段,或强制别的中标单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或要求外来企业降级投标,以扶持、保护本地(行业)企业,大型工程如此,中小型工程就更不用说,有的通过领导的干预才中标的,有的综合评分名次在后的还先中标,有的跑了标经过处理又中了标等等现象,说明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保护主义,没有完全贯彻“三公”原则。

  2.受投资主体的影响,许多由地方或行业自行筹资建设的项目,投资单位与建设单位合为一体,为了本身的利益,利用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有利机会,并抓住投标单位伯落标而降低报价的心理,有意压低标的价格,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造成中标价的明显不合理,有些甚至低于预算价的30%,在跨地区、跨行业的招投标中显得尤为突出。

  3、许多地方性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种种附加条件,限制外来施工队伍,如要求外来施工单位带资施工即是典型的形式,或收取名目繁多的准入费用,加重企业的负担,或在小型项目中,完成工程量50%以上才拨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带来经营上的压力和风险,也使其和本地施工单位产生不平等的竞争。

  4、有些地方与部门的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方的财力有限,在资金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和目标,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报批手续尚未获准的情况下,即进行招投标和建设施工,造成不能完全按进度供应资金,或不按合同要求拨付备料款和工程款,有的到工程已交付还拖欠大量工程款,有的过了保修期还长期拖欠着,有的要到建设项目发挥效益,收到资金后才有可能付清,使施工单位处于被动地位,被迫出现连环拖欠现象,极易引发经济纠纷。

  5.在一些小型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投资人尽量回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6.在邀请招标的形式下,时常会出现施工单位串通投标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7.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一次手,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筑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而形成法律来实施才一年多,由于市场机制的转换,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关键是今后如何认真贯彻执行,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相应地建立工程交易市场,及时发布建设工程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建立、培育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并使其独立于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受各方经济利益的影响,以社会中介机构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3、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招投标法第五章详细列举了违反招投标法的各条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的给予罚款,有的取消资格,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就目前情况看,除行贿、受贿的经济犯罪外,还没有听到或看到过关于这方面的处罚,这也许是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如这方面的处罚不真正落到实处,说归说、做归做,就不能唤起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就难以遏制住违反招投标法现象的发生,也有失法律的尊严。一个健康、成熟的建筑市场不光要客观、公正地执行招投标法,还应该对违法的行为不迁就、不姑息,依法予以坚决的查处,以做效尤,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开、公平地有序竞争,真正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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