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合同管理 控制工程造价

   2005-12-14 网友推荐 未知 13290

【摘 要】 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也是惟一和有效的手段。控制工程造价的途径主要有:签订合同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严格执行合同及建立良好的合同关系等。
【关键词】 工程项目;造价;合同管理;索赔;评估
【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23(2005)04-0133-02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全边程。在实际工作中,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到合同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承、发包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和认真订立。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甲、乙双方各自为政,最终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二)签订合同不严谨,条款不全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三)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四)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合同管理不严,不仅导致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失控,而且对整个建筑市场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势在必行。
二、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合同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指从制定招标投标文件、选定承包商开始到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直至终止的全过程的、系统的管理。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维护业主和承包方的正当的合法权益,使合同双方愉快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要做到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必须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实现工程合同签订过程的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和工作内容的完整性
业主的所有合同确定的工程或工作范围应能涵盖项目的所有工作,即只要完成各个合同,就可实现项目的总目标;承包商的各个分包合同与拟由自己完成的工程(或工作)一齐应能涵盖总承包责任。在工作内容上不应有缺陷或遗漏。在实际工程中,这种缺陷会带来设计的修改、新的附加工程、计划的修改、施工现场的停工,导致双方的争执。为避免这种现象业主应在招标前认真的进行总项目的系统分析,确定总项目的系统范围。系统地进行项目的结构分解,在详细项目结构分解的基础上列出合同的工程量表。实质上,将整个项目任务分解成几个独立的合同,每个合同中有完整的工程量表,这都是项目结构分解的结果。最后,进行项目任务(各个合同或各个承包单位,或项目单元)之间的界面分析。确定各个界面上的工作责任、成本、工期、质量的定义。工程实践证明,许多遗漏和缺陷常常都发生在界面上。
2. 技术上的协调
几个主合同之间设计标准的一致性,如土建、设备、材料、安装等应有统一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各专业工程之间,如建筑、结构、水、电、通讯之间应有很好的协调。在建设项目中建筑师常常作为技术协调的中心。分包合同必须按照总承包合同的条件订立,全面反映总合同的相关内容。采购合同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承包合同中的技术规范。总包合同风险要反映在分包合同中,由相关的分包商承担。各合同所定义的专业工程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面与合理的搭接。如供应合同与运输合同,土建合同和安装合同,安装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之间存在责任界面和搭接。界面上的工作容易遗漏,而产生争执。各合同只有在技术上协调,才能共同构成符合总目标的工程技术系统。
3. 时间上的协调
由各个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不仅要与项目计划(或总合同)的时间要求一致,而且它们之间时间上要协调,即各种工程合同形成一个有序的、有计划的实施过程。例如设计图纸供应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与运输,土建和安装施工,工程交付和运行等之间应合理搭配。每一个合同都定义了许多工程活动,形成各自的子网络。它们又一齐形成一个项目的总网络。常见的设计图纸拖延、材料设备供应脱节等都是这种不协调的表现。比如某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尚未开始,而电梯设备已提前到货,要在现场停放一年才能安装,这不仅占用大量资金,占用现场场地,增加保管费,而且超过设备的保修期。由此可见,签订各份合同要有统一的时间安排。要解决这种协调的一个比较简单的手段是在一张横道图或网络图上标出相关合同所定义的里程碑事件和它们的逻辑关系。这样便于计划、协调和控制。
(二)严格执行合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 依靠和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树立他们的威信,态度鲜明地支持他们严格执行合同并抵制不正之风,以保证合同有效实施。
2. 要求监理工程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对不符合支付与质量要求的项目不予签证。同时,定期检查签证报量是否与工程实际完成形象进度相符,严格把好合同支付的第一道关口。
3.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修改,严格控制合同外增加项目。未经批准的上述项目一律不予签证和支付。因乙方施工方案改变和管理不善引起的工程量及费用增加不予签证和支付。  
4. 严格遵守和执行规定的结算支付程序。凡合同付款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监理、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才予付款。  
5. 每月与监理召开一次分析会,就当月计划、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研讨,及时处理和解决合同执行中的各类经济问题和纠纷,提出对下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会议还分析和预测今后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和索赔,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 合理进行价差调整。合同价差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对于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合同双方对价差的调整容易产生意见分歧,矛盾较为突出,采用合理的调价公式进行价差调整会减少纠纷,使工程进展顺利,工期得到保障,从而工程造价也得到控制。因此应建立定期调整的正常制度。
(三)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四)加强合同后评估工作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 吴秋菊,姜金剑.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J]. 德州学院学报, 2002,(12).
[2] 何秉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J]. 河北法学, 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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