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监理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2014-05-06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23770
核心提示: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2012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2012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 年 7月 1 日起施行,对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撑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每一位劳动者息息相关,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条款,受到大家普遍关注,比如: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当然,对用工单位的权益也进行了相应的保护。如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出了法定事由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试用期内提前 3 天通知 )。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以往临时工跟正式工政治待遇上不对等,差别对待,导致临时工没有归属感,感觉自己就是来企业打短工的,做完项目就走,单位的荣誉感与自己没有大的关系,缺乏家的感觉。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同工同酬,有效地改变了这一状况。

  对于用工量较多的监理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某监理企业老总直言不讳,监理企业利润微薄,以前很多时候要靠“偷人”,即正式工少用一点,临时工多用一些,赚一些人头费上的差价,现在同工同酬,人力成本上升很快,人也“偷”不成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签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缺乏约束力,春节前后就是一个员工离职高峰。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要给员工交纳“五险一金”,但有的员工不愿意,他们更希望将企业为自己的这部分投入转为个人收入,很易造成日后的纠纷。

  这些情况的出现,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带来了较多的困扰,因此,很多监理企业负责人呼吁规范人才市场,鼓励有序流动,有条件的省份应尽快为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建立黑名单制度,像管理资质一样,对从业人员的工作及流动情况进行统计、规范。

  毫无疑问,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员工,以积极的心态来迎接新《劳动合同法》,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通过规范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研究顺应该法实施的对策,依法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把企业做大做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爱岗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

  本刊特别约请一些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同志,就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带来的新形势,如何实现企业与员工共成长,进行了一些探讨和交流,希望能给读者朋友们带来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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