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谁来买单

   2015-01-14 中国路桥网28630
核心提示:建筑企业的生命线是质量。如果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相应地会带来诸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利润损失等一系列的问题。在
      建筑企业的生命线是质量。如果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相应地会带来诸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利润损失等一系列的问题。在实践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也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对于广大建筑企业来说,了解在不同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承包人是否享有获取合理利润的权利,以及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所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门针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问题新增了这样的条款:“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下笔者就对此条文展开进一步的解读。
     一、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1.对条文内容的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发包人质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情形主要有: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不真实或不齐全、设计缺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相关质量监督手续不全、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具体包括:
     (1)承包人为修复工程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
     (2)承包人为修复工程而增加的工期应当顺延;
     (3)发包人还应结合承包人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利润补偿。
     2.合理利润的计算方法
     (1)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修复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其中的利润补偿则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计算;
     (2)如承包人与发包人未就修复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则承包人应将修复工程当作一项工作范围外增加的工作,即作为一项变更来处理,相应的索赔也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
     3.实务操作指引
     第一,如果发包人做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对发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指令应书面予以拒绝,如发包人强令承包人实施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指令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明确约定该指令导致的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如果承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设计有缺陷未提出、或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未按约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的,则承包人也应当为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因此,在此情形下,承包人一定要书面提出异议,如发包人坚持要实施该行为,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三,如由承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由于修复工作并非承包人原有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就修复工程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修复工程相应的费用、工期和利润,以及修复工程工期与原工程工期的关系,即是否对原工程造成延期影响。如未就修复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则承包人应将修复工作当作一项变更来进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签证,并且进行费用、工期和利润索赔。索赔过程中应当注意索赔时间和相应的默认条款。
     需要重点提醒建筑企业的是:由于国内现阶段发包人处于明显强势地位,施工行业的管理水平不足,承包人获得索赔的难度较大,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则一次性解决了这项工作的结算问题,对于承包人而言风险较小。
     二、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1.对条文内容的解读
     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新增条款,明确了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
     如前所述,如果工程质量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那么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主要包括:承包人偷工减料、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技术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同时也包括因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因资金技术和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等等。
     对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以达到法定的国家强制标准及(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则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在这样的情形下,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的费用可能要比建筑企业自行修复产生的费用高。
     2.实务操作指引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不仅包括施工期间以及完后至竣工验收前,还包括质量保修期间(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则为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为了避免及减少损失,建筑企业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对材料工程设备工程的所有部位及施工工艺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尤其是对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加强对施工班组的培训及考核,严格管理工程质量,严格按照程序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做到不合格材料坚决不使用。同时,承包人应做好上述监察时的记录并编制报表,以便监理人审查和检验,同时便于日后发生质量争议作为证据的材料使用。
     第二,若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修复,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事发之初就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损失。
     第三,承包人在修复完成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等赴现场进行验收,并做好书面的验收记录。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将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控制最小,并且保证出现问题时在第一时间解决,从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以及承发包双方的友好合作来讲,都是最为有利的。
     三、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往往分配给承包人,即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系发包人导致,自身不存在过错。而承包人在这三种情形下是否存在过错,一般会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4)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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